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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環境風險排查評估是指對企業生產經營期間可能發生的安全生產事故引發的環境污染事件或企業排污所造成的環境污染事件及企業環境實體與程序違法所引發的環境違法行為責任等環境風險進行全面排查評估。
在當前環境風險突出,突發環境事件居高不下,累積性環境風險問題突出的形勢下,國家高度重視環境風險防范和應急管理工作,相繼出臺了多個文件。國務院《關于加強環境保護重點工作的意見》把“有效防范環境風險和妥善處置突發環境事件”作為專門一條列出,首次將環境應急管理納入國家戰略層面。《國家環境保護“十二五”規劃》將“防范環境風險”作為“十二五”期間環境保護的主要任務之一,對環境風險防范和環境應急工作的開展提出了明確要求。
事前未按規定排查風險、評估風險、建防控措施;事后未及時采取防控補救措施;未及時報告或瞞報;事發造成污染損害的;造成了環境污染事故,以上四條是環境污染事件調查和處理過程中最主要的責任認定要件。因此,對企業開展環境風險評估及其他環保方面的工作是十分必要的,只有通過對企業進行專業的環境風險評估等工作,企業和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才能真正做到盡責而不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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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2014年4月4日發布的《企業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指南(試行)》環辦[2014]34號中的規定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應當及時劃定或重新劃定本企業環境風險等級,編制或修訂本企業的環境風險評估報告:
(1)未劃定環境風險等級或劃定環境風險等級已滿三年的;
(2)涉及環境風險物質的種類或數量、生產工藝過程與環境風險防范措施或周邊可能受影響的環境風險受體發生變化,導致企業環境風險等級變化的;
(3)發生突發環境事件并造成環境污染的;
(4)有關企業環境風險評估標準或規范性文件發生變化的。
一般環境風險評估報告編制程序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