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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什么要申請UN38.3
手機、筆記本電腦等含鋰池是在運輸過程中存在一定危險,所以中國國際貨運航空有
限公司公布了作為非危險品運輸的可充電型鋰電池的操作規范,規范中明確指出每個類型的
原電池及電池,需測試證明符合聯合國危險物品運輸試驗和標準手冊》第3部份38.3款,即
UN38.3。
UN38.3 新版本(Rev.5)發布及其內容介紹United Nations
《關于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 試驗和標準手冊》 Rev.5版本已于2009年12月31日發布,
其將取代現行的版本Rev.4-2003。據相關消息,部分國家和地區運輸監管部門
已開始使用該新版本,但也有部分地區將于2011年1月1日開始施行。在新版本《試驗和
標準手冊》里面,其中的第38.3節針對鋰金屬和鋰離子電池的檢測要求還是有比較大的改動。
與UN38.3的原版本 Rev.4-2003 相比,新版本的主要改動內容如下:
1. 在新版本Rev.5中取消了原版本中鋰當量含量的定義。 對于鋰離子電池及電芯,改為
采用額定瓦特小時數據來表示,額定瓦特小時定義為電池(電芯)的額定容量與額定電壓的乘
積。
2. 與Rev.4版本相比,新版本Rev.5中所包含的測試項目及測試方法、判定標準等內容并
無變化,但各個測試項目所要求的電池或電芯數量及狀態有比較大的變化,主要如下表所示
:
雖然新版本對測試樣品數量及電池狀態都有比較大的改動,但由于測試方案及方法等都
沒有改變,主要的測試流程也沒有改變,故新版本實施起來,在測試周期上不會有明顯變化
由于目前IATA(國際航空運輸協會)的51版本DGR規則中,規定了鋰電池航空運輸的前提條
件是必須要符合UN38.3的測試要求,但DGR規則中并沒有說明UN38.3的版本。中國國內,民航
總局于2009年3月制定的《MH/T 1020-2009鋰電池航空運輸規范》,雖然引用的UN38.3版本是
Rev.4,但其僅是說明引用了該版本,在具體的規范介紹時也沒有說明需要符合的UN38.3版本
3. 對于大型電池及電芯的定義有明顯的變化:
Rev.4版本中定義大型電池是指完全充電狀態下陽極合計鋰含量大于500g的電池。大型電
芯指完全充電時陽極鋰含量或鋰當量含量大于12g的電芯。
新版本Rev.5中定義大型電池為總重量大于12kg的鋰金屬或鋰離子電池。定義大型電芯指
:對于鋰金屬電芯,完全充電時陽極鋰含量大于12g的電芯;對于鋰離子電芯,額定的瓦特小
時大于150Wh的電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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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38.3測試項目:
T.1 高度模擬試驗
T.2 熱測試
T.3 振動試驗
T.4 沖擊試驗
T.5 外短路試驗
T.6 碰撞試驗
T.7 過充電試驗
T.8 強制放電試驗
T.9 1.2米跌落測試
判定測試合格標準
1.在試驗T.1至T.6中,沒有發生解體或起火 。
2.在試驗T.1、T.2和T.5中,流出物不是毒性、易燃或腐蝕性物質。
3.目視觀察沒有看到排氣或滲漏。
4.沒有發生導致重量損失超過表38.3.4.7.1所示者的排氣或滲漏。
5.在試驗T.3和T.6中,流出物不是毒性或腐蝕性物質。
二、托運人測試報告及認可
(一)托運人應提供的測試報告(UN38.3測試及1.2米跌落試驗 )可由電池生產商提供,也可由公司認可的有資質的第三方檢測機構提供。
(二)符合UN38.3測試標準的測試報告包括下述兩部分:
1、測試結果(見附件) 2、測試程序報告
(三)UN38.3測試報告是否符合規定,應由運行規范業務規章部認可。認可程序如下:
1、收運部門將托運人提供的UN38.3測試報告報運行規范業務規章部;
2、運行規范業務規章部對測試報告進行評估,然后將意見反饋至收運部門。各航站收運
部門應存檔運行規范業務規章部已認可的電池型號。對于這些型號的電池不需要托運人再提
供UN38.3測試報告,但托運人應提供的其它文件仍需提供;
3、運行規范業務規章部將不定期地對所認可的測試報告中的電池型號通知公司所有航站
注:沒有或未通過UN38.3測試的鋰電池為原型鋰電池,在獲得始發站國家主管部門的許
可后,可以按僅限貨機運輸,具體要求見DGR中的特殊規定A88及其它相關規定。沒有或未獲
得始發站國家主管部門許可的原型鋰電池禁止空運。
鋰電池類電子產品體積小價值高,通常采用航空運輸。考慮到鋰電池有起火爆炸引發空
難的危險因素,民航總局日前向各航空運輸公司發布了《鋰電池航空運輸規范》,要求各航
空運輸公司切實加強鋰電池航空運輸安全。民航總局電文里明文規定,“檢查是否有UN38.3檢測合格報告或證書,沒有的不能收運”。
三、條件限制
交運的鋰電池及鋰電池組如果符合如下所有條件可按非限制性物品(非危險品)運輸。如
果下述任一條件無法滿足,則應按UN3090或UN3091的危險品收運要求操作(見附件)。
(一)、對鋰含量的限制
1、對于金屬鋰或鋰合金原電池,鋰含量不得超過1g;對于鋰離子原電池鋰當量含量不超
過1.5g。
注:原電池亦稱做電池芯。
2、對于金屬鋰或鋰合金電池,鋰總含量不超過2g,對于鋰離子電池鋰當量含量不超過8g。
注:上述“鋰含量”是指鋰金屬或鋰合金電池的陽極上具有的金屬鋰的量。而對于鋰離
子電池,以克為單位的“鋰當量含量”的計算方法是以0.3乘以額定容量的安培小時。例如:
某手機鋰離子電池的額定容量是800mah(800毫安小時),則其“鋰當量含量”為:0.3 X 0.8(
安培小時)=0.24克。
(三)、包裝要求
1、除非安裝在設備中(如安裝在手機、照相機、對講機、筆記本電腦等),電池及原電池
必須單獨包裝以防短路,并裝于堅固的外包裝內。
2、除非安裝在設備中,每個包裝件如果裝有超過24個原電池或12個電池,必須還要滿足
以下要求:
1)每個包裝件必須用標記說明內含鋰電池及包裝件破損時應采取的特殊措施。
2)每票貨必須有隨機文件來說明包裝件中裝有鋰電池及包裝件破損時應采取的特殊措施
3)每個包裝件必須能承受任何取向的1.2m的跌落試驗, 而不損壞包裝件內的電池或元電
池,并沒有改變其中電池的位置以至電池與電池(或原電池與原電池)互相接觸、沒有電池自
包裝件中漏出。
4)除非鋰電池安裝在設備中,否則每個包裝件的毛重不得超過30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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