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真不是您需要的服務?
SVHC高關注度物質檢測
確定程序
根據REACH法規第58條款,SVHC將由成員國執法機構和歐洲化學品管理局(代表歐盟委員會),依據上述提到的SVHC判定標準來進行確認。這些機構需要按照REACH法規規定提交提案,隨后提案將進行公開評議。公開評議結束后,歐盟成員國委員會將參考評議結果,經過研究討論確定最終哪些物質會被確認為SVHC。由ECHA決定是否將這些物質納入所謂的“候選清單”。候選清單中的物質有可能會進一步納入授權清單(即REACH法規附錄XIV)。
候選清單更新
自2008年10月28日,歐盟化學品管理局首次公布第一批SVHC候選清單,截至2014年12月30日,SVHC候選清單物質已更新13次。截止2015年06月15日,正式公布的候選清單中包含63項SVHC物質,包括多種無機物和有機物,應用遍布各個行業。
簡介
根據REACH法規的條款規定,,如果物品中含有SVHC候選清單中的物質,且該物質的質量分數和出口量達到一定要求,將觸發企業相關責任。
SVHC通報
根據REACH法規第7.2條款的規定,當物品中含有SVHC候選清單中的物質質量分數超過0.1%,并且該物質每年進入歐盟超過1噸/年/公司,則該物品的生產商或進口商必須向歐盟化學品管理局進行通報。
某些特定情況下可以豁免通報:
1)根據法規第7.3條款,如果生產商或進口商在物品正常的或合理的可預期情況下使用(包括廢棄處置等)能提供措施確保含有的SVHC物質不會暴露于人類或環境,則不需要履行歐盟REACH法規第7.2條款的責任,但應給物品的接受者提供適當的指導說明。
2)該物質已經為該用途完成注冊。
對于2010年12月1日前被納入SVHC候選清單的物質,必須在2011年6月1日之前完成通報;對于2010年12月1日之后被納入候選清單的物質,必須在被納入清單后的6個月內完成通報。
通報條件
(1)該物質存在物品中的濃度大于0.1%(重量比W/W);
(2)每個制造商或進口商每年制造或者進口的物品中該物質的總量超過1噸;
(3)該物質作為此項用途沿未被注冊過。
然而,在正常合理以及可預見的使用和處置條件下,如果制造商或進口商可排除該物質對人體或環境造成暴露的可能性,那則無需進行通告。正如在REACH第7條第(7)款中所規定的那樣,關于高度關注的物質(SVHC)的通告,最遲不能晚于該物質被列入須經許可才能允許使用的候選物質名單后6個月內進行提交,該條款從2011年6月1日開始執行。對于物品中含有列入候選物質名單的物質的相關信息應該在該物質被納入候選名單后,由該物品的供應商直接提交給該物品的接收方。當有物質被確定為符合第57條的標準,該候選物質名單將會不斷進行更新。
2015年9月10日,歐洲法院(ECJ)就REACH法規下高關注物質(SVHC)含量判斷問題作出判決,規定高關注物質(SVHC)含量的計算應該基于零部件而非整個產品,基于此,合格判定單元變小,由原來的“復合體物品”(由多個部件組合而成的產品)變成現在的“單一物品”(部件),原有的整體測試評估方案變得毫無意義,取而代之的是基于部件的測試評估方案。
本次判決有以下兩個結論:
1、基于REACH法規Article7(2),物品(article)生產商生產的任一物品中不得含有濃度超過0.1%的候選清單中的任意SVHC;以及進口由多個物品構成的產品的進口商,他需要對構成該產品的所有物品進行SVHC管控,任何構成該產品的物品中都不得含有嘗試超過0.1%的候選清單中的任意SVHC。
2、基于REACH法規Article33,供應商提供的由一個或多個物品構成的產品,如果任一物品中含有嘗試超過,他都需要履行供應鏈資訊傳遞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