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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指令 94/62/EC 是基于環境與生命安全,能源與資源合理利用的要求,對全部的包裝和包裝材料、包裝的管理、設計、生產、流通、使用和消費等所有環節提出相應的要求和應達到的目標。技術內容涉及包裝與環境、包裝與生命安全、包裝與能源和資源的利用。特別應關注的是,基于這些要求和目標,派生出具體的技術措施。另外,具體的實施還有相關的指令、協調標準及合格評定制度。指令94/62/EC 已于1997年付諸全面實施,但就其中的包裝材料的回收率,歐盟某些成員國持有異議。比如對飲料瓶的重復使用或一次性使用的環保性、經濟性、可行性和安全性的評估等存在分歧。2004 年2 月11 日歐盟頒布了對94/62/EC 的修正案2004/12/EC,其中規定整體回收率60%,再循環率55%。另外規定具體的再循環率:玻璃60%、紙和紙板60%、金屬50%、塑料25%、木材15%,重金屬濃度指標未改變。
2005 年3 月9 日,歐盟再次頒布了94/62/EC 的修正案2005/20/EC,其中增加了一些成員國各自法規生效的具體日期。 指令94/62/EC 第十一款規定的有害重金屬含量最大允許極限為100 mg/kg,目的在于保護地下水源和土壤。實施范圍涵蓋全部的包裝和包裝材料。金屬回收冶煉形成的爐渣、玻璃回收熔化形成的廢渣、復合材料和某些不易作為資源回收利用的紙和塑料、以能源回收的形式焚燒形成的殘渣等最終填埋后,有害物質將通過滲濾對地下水源造成污染。需氧或厭氧生物降解處理后得到的堆肥與土壤相關。特別應注意的是,不要輕言使用的包裝材料可降解,歐共體對土壤和土壤改良另有法規,在EN 13432 中引用了相關法規。指令EN 13432 給出了包裝材料和所有的包裝允許的最大元素含量的規定,并且要求受檢物質的重量按50%的殘存無機礦物質(不可降解的)計量。
指令94/62/EC 主要分兩部分內容,即包裝和包裝廢棄物含有害于環境的物質的限制以及降低資源消耗的措施。以下介紹的兩個與指令94/62/EC 有關的法規,可了解該指令的效應,詮釋歐洲人特稱的“統一的歐洲共同市場”。
特別提醒:指令94/62/EC 第十一款規定的有害重金屬含量最大允許極限為100 mg/kg,是對每件包裝的基本要求,應理解為是底線的或最低的要求,但并非是唯一的要求。
1999/177/EC 關聯94/62/EC 指令中規定的重金屬含量,對相關的塑料箱和塑料托盤降低要求的委員會決定指令94/62/EC 實施后,針對某些產品的可重復使用和可循環再生的特點,即放寬重金屬含量限制,同時采取了相應的技術措施。在歐盟指令和有關的技術文獻中首先倡導重復使用(減少廢棄物),其次是可循環再生(資源回收),再次是可回收利用(能源回收)。塑料包裝容器符合以上幾個方面的要求。況且,塑料源于石油、天然氣和煤,即使一次性的使用,然后焚燒,作為能源回收也被認為是可接受的。在歐盟,由于廣泛采用大型焚燒爐處理垃圾,致使塑料包裝材料的使用呈現增長的趨勢。 1999/42/EC 關于依據94/62/EC 第6 條、第6 款的規定,批準奧地利采取有關措施的委員會決定指令94/62/EC 頒布后,奧地利政府依據該指令的第6 條、第6 款的規定,提出了高于指令規定的回收率的通報。在依據法律程序,征求成員國意見后,歐盟批準了奧地利采取的措施。全文三千多字值得一讀,可從一個側面了解歐盟市場經濟規則。指令94/62/EC 第6 條、第6 款稱:“對于已經或將要制定超過1(a)和(b)節中目標的計劃并對再生和回收提供合適能力來達到該效果的成員國,應允許其追求這些有利于提高環境保護水平的目標,條件是這些措施不干擾內部市場并不妨礙其它成員國遵循指令。成員國應就該情況報告歐共體委員會。委員會在進行考證后,批準這些措施。其間委員會要與成員國合作,因為他們對上述考慮是一致的,并且不會形成辨別上的專斷和對成員國之間貿易受限制的掩蓋。
94/62/EC適用范圍
1. 本指令涉及所有投放共同體內市場的包裝和所有包裝廢棄物,不管它是在工業、商業、辦公室、商店、服務、家庭或任何其他范圍應用或放棄,并與所用材料無關。
2. 本指令應用不影響現有的包裝質量要求,如關于安全、保護健康和衛生的包裝產品或對現有運輸要求或1991年12月12日理事會91/689/EEC指令關于危險廢棄物的規定。
本指令所用名詞定義:
1. 包裝是指——由任何性質的任何材料制成的用于容器、保護、處理、運送和展示貨物的所有產品。包括從原材料到加工貨物,從生產者到用戶或消費者。“不可返回的”物品(用于相同的目的)也應被認為是組成包裝。 “包裝”只包括: (a) 銷售包裝或基本包裝,即包裝作為最后用戶或消費者所購銷售單位的一部分。
(b)組合包裝或第二次包裝,即包裝用于在銷售時,將一定數量的銷售單位進行分組,而無論其是否會銷售到用戶或消費者,或是否只作為在將近銷售的時候補充架上的手段;包裝可以從產品移去而不影響它的特性。
(c)運輸包裝或第三次包裝,即包裝用于方便搬運和運輸若干銷售單位或組合包裝以防止實際搬運和運輸損失。運輸包裝不包括道路、鐵路、船舶和航空容器。
2. 包裝廢棄物是指75/442/EEC指令由廢棄物定義所覆蓋任何包裝或包裝材料,排除生產剩余物。
不適用范圍:
基本要求:
實施日期: 1999-9-3 補充:對有害物質的控制:在每種均質物質中鉛/汞/鎘/六價鉻四種重金屬之和不超過100P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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