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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家 | 納入強制性產品認證之前的庫存能否繼續銷售
http://www.kissmarry.cn 來源:質量與認證 時間:2020-03-13

屬CCC認證目錄中的產品生產、出廠日期都是在CCC認證強制執行期(2015.9.1)之前,但最終銷售給消費者的日期卻在此日期之后,這樣的情況違法嗎?
案情簡介
2018年4月,消費者通過M商行(主要經營各類儀器儀表)的網店購買了1臺“可燃氣體檢測儀”,生產廠家為外省的S公司,該產品屬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中“消防產品”大類里的“可燃氣體報警產品”,是原國家質檢總局、公安部、國家認監委在2014年第12號聯合公告中新納入CCC認證范圍的產品,自2015年9月1日起,未獲得CCC證書不得出廠、銷售、進口和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
消費者查詢發現S公司從未辦理過CCC證書,于是向M商行所在地的監管部門投訴其銷售未經CCC認證的產品。經執法人員核查,上述“可燃氣體檢測儀”是M商行2015年初購入的,消費者購買的是最后1臺庫存,投訴資料所附圖片顯示生產日期為2014年8月,雖然產品生產、出廠日期都是在認證強制執行期(2015.9.1)之前,但最終銷售給消費者的日期卻在此日期之后,初步核查后認為M商行有違法嫌疑,對其立案查處。
辦案爭議
辦案過程中,對于這類新納入強制性產品認證實施范圍之前生產的產品,在認證強制執行期后還能否繼續銷售的問題,執法人員有兩種不同的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參考“法不涉及既往”的基本法治原則,從公平公正的角度來考慮,某類產品之前一直沒有資質要求,從某個時間起被國家決定新納入CCC認證實施范圍,今后必須取得資質才可以用作出廠、銷售等用途,但這并不能約束之前生產并已經流入市場的產品。舉個極端的例子,某產品明日將正式實施CCC認證,生產廠家今天將去年積壓庫存的產品銷售給對此并不知情的經銷商,此時不論是廠家的銷售行為或是該批庫存產品本身都是合法的;而對經銷商來說,自己進貨的明明是合法產品,僅僅因為時間過去了一個晚上,再將同款商品拿來銷售就變成違法了?這是把生產廠家的風險轉嫁到經銷商頭上,對經銷商是顯失公平的。從本案來說,“可燃氣體檢測儀”只要是在CCC認證強制執行期,即2015年9月1日之前生產,同時也在該日期之前出廠、銷售的產品,即使生產廠家未取得CCC證書,仍可以在流通領域繼續銷售。其實這個原則,國家認監委曾經在2007年5月的《關于全面開展玩具產品強制性產品認證行政執法工作的通知》(國認法[2007]45號)中有很清晰的表述,“對于2007年6月1日(即當時設定的玩具CCC認證強制執行期)前已出廠、銷售或已進口的目錄內玩具產品未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的,準予繼續銷售,但玩具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有義務向各級質檢部門提供必要證據,證明玩具產品在2007年6月1日前確已出廠、銷售或進口”。另外,2017年國家認監委在回復某省局提出的“新納入認證范圍之前生產、執行舊版標準的小五孔延長線插座是否必須取得CCC證書后才能繼續銷售”問題時,在認辦證函[2017]110號《復函》中確認過“執行舊版標準生產的產品,不屬于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范圍,可依據更新標準中明確的過渡期銷售”,即可以銷售。
另一種意見則認為,國家認監委在歷年發布、新納入強制性產品認證實施范圍的多類產品的正式公告文件中,從未提出在CCC認證強制執行期前的產品可無需認證繼續銷售。
雖然2007年5月關于玩具CCC執法的《通知》中曾有相關表述,但國家認監委在不久之后的2007年11月又重新下發了一份《關于進一步重申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內玩具產品認證行政執法有關問題的通知》,特意寫到“自2008年1月1日起,我委下發的《通知》(國認法[2007]45號)中明確的有關過渡期政策界限要求不再適用。自2008年1月1日起,凡列入目錄的玩具產品未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未標注強制性產品認證標志的,不得繼續銷售”,直接否定了原《通知》中“準予繼續銷售”的提法。從執法嚴謹性來說,應當嚴格遵守CCC公告的相關規定,即自公告明確的CCC認證強制執行之日起,對未取得CCC認證證書出廠、銷售等違法行為一律依法進行查處,無需對產品的生產、出廠日期作出區分。
權威答復
上述兩種意見均有一定的理由和依據,實屬疑難問題,辦案人員無法形成共識,最終只能通過市局、省局逐級請示到國家認監委。終于,國家認監委在認辦證函[2018]136號《關于納入強制性產品認證實施范圍之前的產品能否繼續銷售的復函》中對這種普遍存在的情形作出了明確答復,“新納入強制性產品認證實施范圍的產品,在強制性產品認證強制執行日期之前已經出廠、銷售、進口的,在銷售過程中,無需辦理強制性產品認證,但仍應符合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
這份《復函》有兩個關鍵點,首先,明確了必須是CCC認證強制執行日期之前已出廠、銷售、進口的產品(已經進入流通領域),才可以無需辦理認證繼續銷售;而廠家在該日期之前生產但尚未出廠的庫存品明顯不在此列,也就是說商家銷售該日期之前進貨的庫存品不違法,但廠家不行。第二個關鍵點是“仍應符合其他法律法規要求”,舉例來說,電動自行車是從生產許可制度轉為CCC認證制度管理的產品,其認證強制執行期為2019年4月15日,新的強制性國家標準也于同日生效。目前銷售商處仍不乏2019年4月15日之前已進貨、執行舊版國標的電動自行車在售,按照《復函》答復是無需取得CCC證書的,但根據《標準化法》《產品質量法》的相關規定,在售的商品也必須符合現行強制性國家標準的要求,所以面對這類情形,不宜從CCC認證方面查處,但可從產品不符合新國標方面查處(新、舊國標差異較大)。
本案處理
具體到本案,經核查后確認涉案的“可燃氣體檢測儀”是在CCC認證強制執行期之前已經出廠到流通領域的,根據《復函》答復,是無需取得CCC證書即可繼續銷售的。因現場已經沒有庫存,而產品對應的GB 15322《可燃氣體探測器》系列國家標準也多年未修訂,無法證明銷售商品質量不符合國家標準,所以核查后無證據證明M商行存在違法行為,最終對其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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