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真不是您需要的服務?
1.1 這些要求涵蓋便攜式電池供電的紅外測溫儀和 影響食品安全精度的附件。
1.2 這些要求不包括用于非食品用途的溫度指示裝置。
2 設備
2.1 本標準涵蓋的設備僅作為篩選工具進行預期用途評估。因此,它們無意取代或取代根據FDA食品法典或具有管轄權相關要求使用的食品接觸溫度計的讀數。
2.2 這些設備指示食品表面在 60°C (140°F) 和 5°C (41°F) 下的最低精度為 ±2.2°C (4°F) 的表面溫度。該精度是在 2.54 厘米(1 英寸)至 30.5 厘米(1 英尺)的預期使用范圍內確定的,表面積大于在環境空氣溫度范圍內測量的單位面積。
2.3 由于外部環境使用條件、熱沖擊、光學器件清潔度、機械 濫用和其他使用因素會影響設備的精度,因此操作員需要遵守所有 制造商的使用和保養說明。
3 參考出版物
3.1 設備應符合以下出版物的適用要求:
(a) 食品和藥物管理局(FDA)食品法典,1999年;
b) 《聯邦法規》(CFR),第21篇,第一章,J分章,1999年;
c) 國際電工委員會 1000-4-2 (IEC 1000-4-2):電磁 兼容性 (EMC) 第 4 部分;測試和測量技術 – 第 2 部分:靜電 放電抗擾度測試 – 基本 EMC 出版物(1995 年);
d) 國際電工委員會 1000-4-3 (IEC 1000-4-3):電磁兼容性 (EMC) 第 4 部分;測試和測量技術-第3部分:輻射,射頻,電磁場抗擾度測試(1995年);
e) 標記和標簽系統標準,UL 969;和
f) 2 類動力裝置標準,UL 1310
3.2 本標準要求中出現的任何對代碼或標準的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應 解釋為指該規范或標準的最新版本。
4 計量單位
4.1 要求不帶括號的值。括號中的值是解釋性或 近似信息。
5 定義
5.1 就本標準而言,以下定義適用。
5.2 視野 – 距離與光斑面積的比率。
5.3 紅外溫度計 – 光電儀器,適用于利用表面和傳感器之間的紅外輻射交換來非接觸式測量表面溫度。
5.4 熱沖擊 – 環境溫度突然變化影響設備精度的結果 。
6 組件
6.1 除6.2中另有說明外,本標準所涵蓋的產品組件應符合該組件的要求。有關涵蓋本標準所涵蓋產品中使用的組件的標準列表,請參閱附錄 A。
6.2 組件不需要符合以下特定要求:
a) 涉及本標準所涵蓋的產品中組件的應用不需要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