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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試驗目的
本試驗規定了可能接觸如文中規定的易燃液體和易燃蒸汽的飛機設備的要求和程序。也介紹了在飛行操作期間在受到或可能受到易燃液體和蒸汽影響的區域發生的正常和故障情況。
本節所指的易燃試驗液體、蒸汽或氣體模擬了普通飛機常用的和需要氧氣進行燃燒的易燃液體、蒸汽或氣體(如:不含單一燃料)。這些標準不涉及導致飛機上裝運的行李或貨物等物品泄漏的潛在危險的環境。
注:對已測部件進行本文件規定的其他環境試驗后,才能進行爆炸性環境試驗(見3.2節,“試驗的順序”)。
9.2防爆
當設備確定為存在微小的危險,而該危險將造成已聲明的環境內的易燃氣體或蒸汽爆炸時,該設備須防爆。
9.3環境定義和設備要求
設備環境和相關要求如下(見表9-1):
9.3.1環境1
環境1是指在裸露的易燃液體或蒸汽連續地或間歇地存在或能存在的空間的環境(如,在燃料箱或燃料系統內)。安裝的設備須滿足A類爆炸控制和故障情況要求。
9.3.2環境2
環境2是指在預料存在的易燃混合物僅導致故障性的溢出或泄漏的環境。安裝的設備須滿足爆炸性環境類的任一種設備的
9.7.1.4外表面溫度試驗
如有要求,試驗過程應在單個設備說明書中作出規定(見9.4.1b節)。
9.7.2E類試驗
9.7.2.1試驗的準備
a.待測部件應按照制造商津議的用于正常服務安裝的要求進行機械和電氣連接和定向。這包括進行此處所述的試驗所必要的任何冷卻規定,以便干電氣操作是可能的以及機械控制可誦討來自箱外的壓力密封來操作。應移除或松開待測部件的外蓋,以便于滲入爆炸混合物。大型的待測部件可通過伸長電纜口至剩余的處于外部的相關設備的電氣連接一次進行一個或多個裝置的試驗。
b.應操作待測部件來確定其工作正常。
c.如果采取話當的預防措施來復制扭拒、電壓、電流、感應電阻等的正常負荷,驅動機組上的機械負荷和開關及維電器上的伺服機械負荷和電氣負荷可以進行模擬。在所有情況下,最好操作待測部件確定其是否在安裝環境下正常工作。
9.7.2.2試驗的執行
試驗在現場壓力水平時進行。
步驟1:試驗箱應進行密封并且其內部的環境溫度應上升至設備設計運行的運行高溫(見表4-1)。應運行試驗箱和箱壁的溫度上升,但不超過試驗箱環境溫度,11°,防止爆炸介質在引入爆炸混合物之前凝結。
步驟2:將要求數量的燃料(見9.5.4節)引入試驗箱。將試驗環境循環至少3分鐘,使燃料完全汽化和形成均勻的混合物。
步驟3:此時,驅動待測部件的所有電接點。待測部件的運行在此期間應為連續的,并且應盡可能頻繁地開合所有的電接點
步騾4:如果操作待測部件無爆炸產生,那么應通過用火花塞或電熱塞點燃混合物的樣品來驗證空氣一蒸汽混合物的潛在爆炸性。如果沒有發現空氣一蒸汽混合物爆炸,那么試驗應視為無效,并且應重復整個試驗過程。
9.7.2.3試驗失颱的標準
如果項目導致爆炸,那么待測部件未通過試驗,并且不必進行進一步試驗。
9.7.3H類試驗
9.7.3.1試驗的準備
待測部件應按照9.7.2.1節的要求放在試驗箱內。進行試驗熱引燃的可疑的部件或表面應安裝上在65~260°C范圍操作的熱電偶。
9.7.3.2試驗的執行
試驗如下:
步驟1:試驗箱應進行密封并且其內部的環境溫度應上升至設備設計運行的運行高溫(見表4-1)。應允許試驗箱和箱壁的溫度上升,但不大于試驗箱環境溫度,11°C。
步驟2:打開設備并在其正常模式下運行直至達到設備的熱穩定。記錄可疑部件或表面上獲得的最大溫度。如果獲得超過204°C的溫度,應終止試驗。
9.7.3.3試驗失敗的標準
在上述的步驟2中,如果待測部件的溫度超過204°C,那么待測部件未通過試驗,不必進行進一步試驗。表9-1設備類型和式驗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