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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西亞修改了食品接觸用陶瓷器皿中的鎘遷移限值要求,變得更為寬松。新法規于2017年4月15日生效。當局還宣布,在對已經進口的貨物的托運恢復執法行動之前,有三個月的寬限期。
在馬來西亞,食品接觸用陶瓷器皿受到“1985年食品法規”第13附表(第28條)的管制。根據該法規,食品接觸用陶瓷器皿必須符合鉛鎘遷移、物理/性能特征和標簽要求等規定。對于筷子、濃咖啡杯、鹽和胡椒粉、淺碟和湯匙等小型器皿之類的食品接觸用陶瓷器皿,可免除相關標簽要求。但是,這些器皿的外包裝必須標明標簽要求。
2017年4月3日,馬來西亞在《聯邦政府公報》上公布了“2017年食品(修正案)(第2號)法規”,修訂了“1985年食品法規”[P.U.(A) 437/1985],即所謂的“主體法規”。新法規有三個變化:
一、 對以下器皿,將鎘的遷移限值修訂(表1)得更為寬松:
1. 小型中凹器皿;
2. 大型中凹器皿。
二、 將MS ISO 6486-1(食品接觸用陶瓷器皿、玻璃陶瓷器皿和玻璃餐具-鉛和鎘的釋放,第1部分:測試方法)替換為表2的MS 1817-1(陶瓷器皿-規范)。這項修正基本上是文字上的修訂 。
三、新修正案于2017年4月15日生效。
2017年4月14日,馬來西亞發布公告,宣布實施執行行動,對“1985年食品法規”第28條規定下的陶瓷器皿的進口進行控制。
根據該公告,執行行動于2017年4月15日開始實施。針對已經進口到馬來西亞的陶瓷貨物,該公告還批準了三個月的托運期。對符合“1985年食品法規”第28條規定的所有食品接觸用陶瓷器皿的托運的進口管制,將于2017年7月15日生效。這包括鉛鎘分析證書(COA)。對于沒有COA的任何貨物,當局將采取五級(5)檢查 – 扣留、測試和終止(TUL)。進口程序和針對鎘遷移限制的修正案還出現在馬來西亞衛生部出版的新的指導文件中,以協助食品接觸用陶瓷行業。
表1總結了修正案及其前身之間鉛鎘遷移限制的要點。
表1.與陶瓷器皿有關的“1985年食品法規”第28條(主體法規)
“2017年食品(修訂)(第2號)法規”,修訂 “主體法規”表1 |
“主體法規”表1 |
||||
陶瓷器皿 |
單位 |
鉛 |
鎘 |
鉛 |
鎘 |
扁平器皿 |
mg/dm² |
0.8 |
0.07 |
0.8 |
0.07 |
小型中凹器皿 |
mg/L |
2.0 |
0.5 |
2.0 |
0.20 |
大型中凹器皿 |
mg/L |
1.0 |
0.25 |
1.0 |
0.20 |
生效日期 |
2017年4月15日 |
作廢 |
表2:定義
商品 |
陶瓷器皿類型 |
定義 |
1 |
扁平器皿 |
內部深度為 ≤25mm的制品 |
2 |
小型中凹器皿 |
內部深度大于25 mm、容量小于1.1L的制品 |
3 |
大型中凹器皿 |
內部深度大于25 mm、容量為³1.1L的制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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