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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墻管理辦法》(市政府第 77 號令)的有關規定,上海市進一步規范開展建筑玻璃幕墻光反射影響論證工作的相關事項:
一、新建、改建、擴建工程中擬采用玻璃幕墻的建設工程,應按照《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墻管理辦法》的規定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組織建筑玻璃幕墻光反射影響論證。
二、建設單位應委托獨立的技術咨詢機構,在施工圖設計階段編制建筑玻璃幕墻光反射影響分析報告(以下簡稱分析報告)或填寫建筑玻璃幕墻光反射影響分析表(以下簡稱分析表)。承擔技術咨詢的機構應具有社會區域或社會服務類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編制資質。 按照建設工程周邊敏感目標分布情況,對建筑玻璃幕墻光反射影響分析實施分類管理。采用的幕墻玻璃全部豎直,且其光反射影響分析范圍內無住宅、學校、養老院、醫院或道路交通干線等敏感目標的工程,可填寫分析表;其他建筑玻璃幕墻工程,應編制分析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