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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人建房的用地面積和建筑面積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一)4人戶或者4人以下戶的宅基地總面積控制在150平方米至180平方米以內,其中,建筑占地面積控制在80平方米至90平方米以內。不符合分戶條件的5人戶可增加建筑面積,但不增加宅基地總面積和建筑占地面積。
(二)6人戶的宅基地總面積控制在160平方米至200平方米以內,其中,建筑占地面積控制在90平方米至100平方米以內。不符合分戶條件的6人以上戶可增加建筑面積,但不增加宅基地總面積和建筑占地面積。
個人建房用地面積的具體標準,由區(縣)人民政府在前款規定的范圍內予以制定。
區(縣)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個人建房的建筑面積標準。
二、(建筑占地面積的計算標準)
個人建房的建筑占地面積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一)住房、獨立的灶間、獨立的衛生間等建筑占地面積,按外墻勒腳的外圍水平面積計算;
(二)室外有頂蓋、有立柱的走廊的建筑占地面積,按立柱外邊線水平面積計算;
(三)有立柱的陽臺、內陽臺、平臺的建筑占地面積,按立柱外邊線或者墻體外邊線水平面積計算;
無立柱、無頂蓋的室外走道和無立柱的陽臺不計建筑占地面積,但不得超過批準的宅基地范圍。
第二十九條(用地人數的計算標準)
村民戶申請個人建房用地的人數,按照該戶在本村或者村民小組內的常住戶口進行計算,其中,領取本市《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或者《獨生子女證》)的獨生子女,按2人計算。戶口暫時遷出的現役軍人、武警、在校學生,服刑或者接受勞動教養的人員,以及符合區(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人員,可以計入戶內。
村民戶內在本市他處已計入批準建房用地人數的人員,或者因宅基地拆遷已享受補償安置的人員,不得計入用地人數。
區(縣)人民政府可以制定關于申請個人建房用地人數的具體認定辦法。
三、(用地程序和標準)
原址改建、擴建、翻建住房或者按規劃易地新建住房的,均應當辦理用地手續,并按本辦法規定的用地標準執行。
第三十一條(間距和高度標準)
村鎮規劃對個人建房的間距和高度標準有規定的區域,按照村鎮規劃執行。村鎮規劃尚未編制完成或者雖已編制完成但對個人建房的間距和高度標準未作規定的區域,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朝向為南北向或者朝南偏東(西)向的房屋的間距,為南側建筑高度的1.4倍;朝向為東西向的房屋的間距,不得小于較高建筑高度的1.2倍。老宅基地按前述標準改建確有困難的,朝向為南北向或者朝南偏東(西)向的房屋的間距,為南側建筑高度的1.2倍;朝向為東西向的房屋的間距,不得小于較高建筑高度的1倍。
(二)相鄰房屋山墻之間(外墻至外墻)的間距一般為1.5米,最多不得超過2米。
(三)樓房總高度不得超過10米,其中,底層層高為3米到3.2米,其余層數的每層層高宜為2.8米到3米。副業棚舍為一層。不符合間距標準的住宅,不得加層。
四、(圍墻的建造要求)
個人建房需要設立圍墻的,不得超越經批準的宅基地范圍,圍墻高度不得超過2.5米,不得妨礙公共通道、管線等公共設施,不得影響相鄰房屋的通風和采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