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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于2011年7月1日在其官方公報上發布指令2011/65/EU(RoHS2.0),該指令于發布之日起第20天正式生效。指令規定,歐盟各成員國須在2013年1月2日前將指令內容轉換成本國法規,原RoHS指令(2002/95/EC)被廢止,這意味著新的RoHS指令從2013年1月3日全面實施。銷往歐盟的電子電氣產品需要盡快符合新RoHS指令的要求,相關企業該如何應對呢?鑒于此,本文將深度剖析RoHS2.0對企業產生的影響及應對措施。
歐盟RoHS 指令2011/65/EU(RoHS 2.0)的修訂指令(EU) 2015/863規定,自2019 年7 月22 日起,所有電子電氣產品(除醫療設備和監控設備)均需滿足該修訂指令中新增的4 項鄰苯二甲酸酯(DEHP、BBP、DBP、DIBP)的限制要求。SGS在此特別提醒廣大電子企業,所有輸歐電子電氣產品(除醫療設備和監控設備)目前都需要滿足RoHS指令中關于10項有害物質的限制要求(屬于電子玩具類的產品,還需遵循REACH 法規附錄XVII 中關于鄰苯二甲酸酯的限制要求)。在此背景下,歐盟成員國執法機關也可能重點加強對4 項新增物質的監管。
同原RoHS指令相比,RoHS2.0的修訂內容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第一,適用產品范圍擴大,在原RoHS指令管控的8大類電子電氣設備基礎上擴展至包含醫療器械、監控設備在內的幾乎所有電子電氣設備(見表1),并針對不同產品類別規定了不同的執行時間。
RoHS2.0管控的產品范圍
類別 |
產品 |
類別 |
產品 |
1 |
大型家用電器 |
6 |
電子電氣工具(大型固定工業工具除外) |
2 |
小型家用電器 |
7 |
玩具、休閑及運動設備 |
3 |
IT及通訊設備 |
8 |
醫療器械 |
4 |
消費性設備 |
9 |
監測和控制設備 |
5 |
照明設備 |
10 |
自動售貨機 |
11 |
其它未包含于上述 10 大類中的電子電氣設備 |
第二,定期審核和修訂受限物質清單,雖然限制的有害物質及其限值暫無變化,但指令第6條提出,在2014年7月22日之前,歐盟委員會應考慮對受限物質清單進行審核及修訂,之后自行確定或依照成員國提交的建議確定定期審核及修訂日期,并且會優先考慮六溴環十二烷(HBCDD),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DEHP),鄰苯二甲酸丁芐酯(BBP)及鄰苯二甲酸二丁基酯(DBP)的使用對人類健康和環境產生的風險。
第三,明確豁免機制,針對不同產品類別給予不同的豁免有效期以鼓勵企業開發相關的替代品。原RoHS指令管控的8大類電子電氣設備及RoHS2.0管控的第11類產品的豁免有效期最長為5年;醫療設備和監控設備的豁免有效期最長為7年。關于醫療器械和監控設備新增20個豁免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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