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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規定了水平通風管道在標準火條件下的耐火性能試驗方法,用來檢驗通風管道承受外部火 (管道A)和內部火(管道B)作用時的耐火性能。垂直管道的耐火試驗可參照本標準執行。
本標準不適用于:
a) 耐火性能取決于吊頂耐火性能的管道;
b) 帶檢修門的管道,除非將檢修門納入到管道中一起試驗;
c) 兩面或三面的管道;
d) 排煙管道;
e) 與墻或樓板連接的吊掛固定件。
10.1 總則
應按GB/T 9978.1規定的裝置和方法進行試驗。同時還應滿足10.2、10.3和10.4的規定。
10.2 進行完整性評價時試驗條件的控制
10.2.1 管道A
在試驗開始時控制管道A內的壓力低于大氣壓力(300±15) Pa,并在整個試驗期間保持這一壓力值不變。
10.2.2 管道B
在試驗開始之前,使管道B內的空氣流速穩定在(3±0.45) m/s。調整風機使其在試驗期間處于 “開啟”位置時管道B內能保持(3±0.45)m/s的氣體流速。
試驗開始25min后,打開風機的旁通風口,接著關閉截止閥,保持風機運轉。使管道B在此環境下 穩定2min。
模擬風機處于“關閉”狀態,保持3min,并在此期間對爐外的管道段進行完整性評價。接著重新打開截止閥,關閉旁通風口。截止閥打開或關閉的時間應大于10s且不超過20s。檢查管道B的流速是 否在上述規定的范圍內。
每30min為一個試驗周期,在每個試驗周期結束前5min重復上述操作。在截止閥處于“打開”位置(風機開啟)的其他時間內對管道B做完整性評價。
10.3 試驗過程的測量與觀察
10.3.1 完整性
按GB/T 9978.1的規定對管道進行完整性測量。
10.3.2 隔熱性
按GB/T 9978.1的規定測量試件背火面的平均溫度和最高溫度。對爐外管道段,固定式熱電偶不能覆蓋的位置,應使用移動式熱電偶測量最高溫度。
10.3.3 其他觀察
在整個試驗過程中對不影響性能判定但會對建筑物造成危害的所有現象進行觀察和記錄。包括:
a) 記錄管道變形的情況;
b) 從管道背火面釋放煙氣的情況;
c) 吊掛件固定件無法使管道保持在原有位置處的時間或管道出現垮塌的時間;
d) 在水平管道A的端部,管道膨脹或收縮的情況。
10.4 試驗終止
當管道不滿足第11章的判定準則或委托方提出要求時,試驗可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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