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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sure Equipment Regulations - PER
壓力設備規定- PER
使用我們認可的檢驗服務來證明符合壓力設備的規定
壓力設備進口商有一些義務和法律責任,他們必須遵守。
為了將產品進口到南非,根據壓力設備法規,2009 (PER)和南非國家標準(SANS) 347:2012,必須對工作在0.5 kPa或以上的設備進行合格評估審查。
SANS 347是PER強制要求的國家標準,用于確保技術符合監管義務,其中包括危險分類和合格評估要求。
根據SANS 347:2012,所有壓力容器、蒸汽發生器和組件的評審必須經過認可的檢驗機構(AIA)的驗證——除非是按照健全工程規范(SEP)和第1類制造的。
我們是南非認可的檢驗機構。為了驗證對你們壓力設備進行的合格評定,我們進行了以下檢查:
除了在全球數十個個國家開展業務外,我們還在南非獲得了近20年的認可檢驗機構。
我們對進口壓力容器,蒸汽發生器和組件進行了多次合格評定審查。
詢問我們如何幫助您獲得一個合格評估審查為您的壓力設備銷往南非和巴西市場!
SANS347適用范圍
(一)設計壓力等于或大于50kPa的承壓設備的設計、制造、運行、修理、改造、維護、檢查和試驗,按照納入本條例的有關健康和安全標準執行。根據該法第 44 條制定本條例。
(2) 第 3、4、5、9(1)、9(2) 和 9(3) 條不適用于在本條例發布之前使用或訂購的壓力設備,這些設備應設計和建造根據訂購時適用的要求。
(3) 以下壓力設備不適用本條例——
(a) 用于供應、分配和排放低于大氣壓沸點的水的管道以及相關的壓力設備和引水管,例如壓力鋼管、壓力隧道、水力發電裝置的壓力井及其相關的特定壓力附件;
(b) 氣霧劑分配器;
(c) 用于公路和鐵路車輛運行的壓力設備,不包括燃氣系統;
(d) 由外殼或機械組成的壓力設備,其尺寸、材料選擇和制造規則主要基于足夠強度、剛度和穩定性的要求,以滿足靜態和動態操作效果或其他操作特性,并且壓力不是重要的設計因素,此類壓力設備可能包括——
(i) 發動機,包括渦輪機和內燃機;
(ii) 往復式蒸汽機、燃氣輪機、蒸汽輪機、渦輪發電機、壓縮機發動機、泵和驅動裝置;
(e) 打開煉金罐和高爐;
(f) 電氣機械外殼,例如開關設備、控制設備、變壓器和旋轉機械;
(g) 用于娛樂目的的輪胎和柔性加壓外殼;
(h) 按照 SANS 151 的要求制造、水容量為 15 升至 450 升、最大壓力為 600 kPa 的固定式電熱水儲存容器,應按照 SANS 10254 的要求進行安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