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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O10993亞急性經口(28天)毒性試驗報告由上海飛凡檢測研究中心權威提供!24小時免費服務熱線:4007726386聯系人:13764818040(黃工) 1 范圍 本規范規定了嚙齒類動物亞急性經口(14/28d)毒性試驗的基本原則、要求和方法。本規范適用于檢測化學品的亞急性經口(14/28d)毒性。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OECD Guidelines for Testing of Chemicals (No.407,July 1995) 3 試驗目的 為獲得一定時期內反復多次經口染毒受試樣品而引起的健康危害,以明確化學物對動物的蓄積作用及其靶器官,并確定其大無作用劑量和低有作用劑量,為亞慢性、慢性毒性或致癌試驗的劑量設計提供依據。 4 定義 4.1 亞急性經口毒性(Subacute Oral Toxicity):實驗動物在14~28天內,每日經口接觸受試樣品后所引起的健康損害效應。 4.2 劑量(Dose):是指經口給予受試樣品的量,以重量g或mg表示,或是實驗動物單位體重的受試樣品的量(mg/kg bw)。 4.3 蓄積毒性(Cumulative Toxicity):受試樣品在體內蓄積引起的有害作用,蓄積有兩種形式:(1)物質蓄積,即長期反復接觸受試樣品時,由于吸收速度超過消除速度導致的該化學品在體內逐漸增多;(2)功能蓄積,即受試品雖然在體內的代謝和排出速度快,但其造成的損傷恢復慢,在前一次的損傷未恢復前又發生新的損傷,如此殘留損傷的累積稱為功能蓄積。 4.4 無可見有害作用水平(No Observed Adverse Effect Level,NOAEL):在規定的試驗條件下,用現有的技術手段或檢測指標未觀察到任何與受試樣品有關的毒性作用的大染毒劑量。 4.5 低可見有害作用水平(Lowest Observed Adverse Effect Level,LOAEL):在規定的試驗條件下,受試樣品引起實驗動物形態、功能、生長發育等發生有害改變的低染毒劑量。 4.6 附加組(Satellite Group):是在試驗中增設的一組,該組實驗動物數與其他組相同,染毒劑量與高劑量組相同,在高劑量組染毒停止后需繼續觀察14d,以研究毒作用的可逆性、持續性和遲發效應。 5 試驗基本原則 以不同劑量受試樣品每日給各組實驗動物連續經口染毒28d,但在某些情況下,也可進行染毒14d。染毒期間每日密切觀察動物的毒性反應,期間死亡或試驗結束被處死的動物要進行解剖。 6 試驗方法 6.1受試樣品 根據試驗的目的和受試樣品的理化特性,經口染毒可采用灌胃、或將受試樣品混入飼料、飲水等方式。受試樣品應溶解或懸浮于適宜的賦形劑中,建議可以選擇]水,其次是植物油(如玉米油),或考慮使用其它賦形劑(如羧甲基纖維素、明膠、淀粉等)。對水以外的賦形劑,應先了解其毒理特性。應確定受試樣品在溶質中的穩定性。 6.2 實驗動物和飼養環境 6.2.1 實驗動物 一般可以選擇]健康成年大鼠,其它嚙齒類動物也可使用。雌性動物應是未交配過的。大鼠以6~8周齡(150g左右)為宜,大鼠齡不超過9 w。在試驗開始時,同性別動物體重之間相差不得超過平均體重的20%。 6.2.2 飼養環境 試驗前動物應在清潔級動物房試驗環境中適應3d,再隨機分配到各試驗組和對照組中。 動物好單籠飼養,大鼠群養時每籠不超過5只。動物實驗室應符合國家相應規定。 6.3 劑量設計 動物應隨機分配到試驗組與對照組中。試驗時至少設三個劑量組和一個對照組,還可增設一個附加組,每組實驗動物至少應有10只(雌雄各半)。若計劃在試驗過程中處死動物,應增加動物數。高染毒劑量的設計應為引起動物明顯毒效應但不造成動物死亡,中間劑量應引起較輕的可觀察到的毒性效應,低劑量應不出現任何毒效應。劑量組的劑量間距以2~4倍為宜。對照組除不接觸受試樣品外,其它條件應與染毒組完全相同。 如果試驗中接觸水平超過每天1000mg/kg.bw尚不能引起可觀察到的毒性反應,并且根據文獻資料能證明類似結構的化學物質亦不產生明顯毒性,就不需要用三個劑量組來進行試驗。經飲水或喂飼染毒,應以動物體重調整受試樣品在水或飼料中的濃度。 6.4 試驗步驟 每周染毒7d,連續28d。通過調整受試樣品溶液濃度使各劑量組經口染毒的容量一致。 以喂飼或飲水方式染毒,受試樣品的混入應不影響正常的營養。應根據染毒劑量和動物體重配制飼料中受試樣品的濃度(mg/kg);灌胃染毒時,每周稱體重一次,以作為調整受試樣品給藥量的依據。 6.5 試驗觀察 6.5.1 臨床觀察 觀察期限一般為28d,每天一次,觀察并記錄皮膚、被毛、眼、粘膜的改變和呼吸系統、循環系統、神經系統、肢體活動、行為方式等變化發生的時間、程度和持續時間。如發現動物死亡或瀕危應及時解剖或冷藏后解剖檢查,以減少動物同類互殘及死后組織自溶。 6.5.2 體重和攝食量 每日測量一次飼料或飲水消耗量,每周測體重一次。 6.5.3 血液學檢查 試驗結束時測定血紅蛋白濃度、紅細胞數、白細胞總數和分類、血球容積※,必要時測定凝血功能如凝血時間、凝血酶原時間、凝血激酶時間或血小板等指標。 血液標本應在專用實驗室采取,并在適當條件下儲存。 6.5.4 臨床血液生化檢查 在試驗結束時進行。檢查指標主要包括丙氨酸氨基轉移酶(ALT)、天門冬氨酸氨基轉移酶(AST)、尿素氮(BUN)、肌酐(Cr)、白蛋白(Alb)、總蛋白(TP)。如有必要還應做電解質平衡、鈣(Ca)、磷(P)、氯(Cl)、鈉(Na)、鉀(K)、空腹血糖(Glu)(禁食時間要適當)、堿性磷酸酶(ALP)與總膽紅素。在某些情況下,還須檢測與肝或其它器官有關的酶和膽酸,以及脂類化合物、激素、高鐵血紅蛋白、膽堿脂酶(ChE)活性等分析。如出現肉眼可見的臟器改變,可增加與之相應的血液生化指標。還可增加其它臟器以進一步對觀察到的毒性反應進行研究。 6.5.5 尿液檢查 一般須進行尿液的常規檢查,包括外觀、pH值、尿蛋白、尿糖和血細胞。如尿樣分析可作為預期或觀察得到的毒性指標,則可增加有關的尿液檢查項目。 6.5.6 大體解剖 所有動物皆應進行大體解剖。檢查體表、體腔的各開口處,顱、胸、腹腔及其內容物。肝、肺、腎、腎上腺、睪丸(卵巢)、附睪、脾、腦、心臟等臟器應盡快稱重,以防水分丟失。計算臟器系數。 6.5.7 病理組織學檢查 6.5.7.1 所有高劑量組和對照組動物、大體解剖檢查有異常的臟器或組織; 6.5.7.2 如高劑量組動物的器官或組織有病理組織學的變化,則應檢查中、低劑量組的相應器官和組織; 6.5.7.3 各劑量組大體解剖有異常的器官和組織; 6.5.7.4 附加組動物的被其它試驗組證明有病變的器官和組織。 6.6 結果統計與評價 6.6.1 結果處理 試驗結果以表格形式總結,內容包括各組動物數、出現損傷的動物數、損傷的類型和每種損傷動物的百分比。采用適當的統計學方法進行評價。 6.6.2 結果評價 綜合臨床觀察、臨床檢查、大體解剖、組織病理學檢查的結果,對受試樣品經口28天染毒有無毒作用及其毒作用特點,包括受試樣品的靶器官、蓄積毒性等做出初步評價;對是否需要進行更長時間的毒理學試驗及其劑量和觀察指標提出建議。如發現試驗組與對照組有顯著性差異或能得出劑量—效應或劑量—反應曲線時,應對無可見有害作用劑量(NOAEL)和低可見有害作用劑量(LOAEL)初步評價。 7 鑒定報告 除一般鑒定報告的內容外,還應包括以下方面: 7.1 受試樣品的配制方法:受試樣品摻入飼料和水中的方法及劑量轉換的有關計算公式。 7.2 動物的分組情況及對照組的選擇。染毒劑量的選擇。 7.3 各組動物染毒開始時間、試驗開始時的平均體重、結束時間,染毒方法介紹,染毒過程的描述、染毒過程中動物體重的變化及動物飼料、水的消耗量。 7.4 觀察次數及持續時間,依動物的性別、組別觀察試驗中癥狀出現、消失的時間,癥狀特點的文字描述,動物死亡及剖檢的時間,處死動物的體重及各器官的重量,大體解剖及病理檢查所見病變特點的詳細文字描述,血液及生化結果并附參考正常值。 7.5 各種效應的頻數、發生率或均值及標準差。 7.6 所用統計學分析方法及計算結果。 7.7 可能時繪出劑量-效應或劑量-反應曲線。 8 試驗結果的解釋 本項試驗結果可提供亞急性經口(28天)染毒的毒作用資料。其結果外推至人的有效性是有限的。 涉及地區:廣東省、浙江省、福建省、海南省、云南省、廣西省、貴州省、新疆省、四川省、重慶市、西藏省、湖南省、江西省、湖北省、上海市、北京市、天津市、安徽省、江蘇省、甘肅省、寧夏省、內蒙古省、黑龍江省、吉林省、遼寧省、山東省、陜西省、山西省、河南省、河北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