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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O10993亞慢性經口毒性試驗報告由上海飛凡檢測研究中心權威提供!上海飛凡檢測,國家認可一站式檢測服務機構,24小時免費服務熱線:4007726386手機13764818040(黃工) 1 范圍 本規范規定了嚙齒類動物亞慢性經口毒性試驗的基本原則、要求和方法。 本規范適用于檢測化學品的亞慢性經口毒性。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OECD Guidelines for Testing of Chemicals (NO. 408, November 1998) USEPA OPPTES Health Effects Test Guidelines (Series 870.3150 June 1996) 3 試驗目的 確定一定時期內經口反復接觸受試化學物引起的毒性效應,了解受試樣品毒作用的靶器官,取得受試樣品亞慢性經口的大無作用劑量,為確定慢性毒性試驗的劑量和初步計算人群接觸的安全水平提供依據。 4 定義 4.1 亞慢性經口毒性(Subchronic Oral Toxicity):是指實驗動物在其部分生存期(不超過10%壽命期)內,每日反復經口接觸受試樣品后所引起的健康損害效應。 4.2無可見有害作用水平(No Observed Adverse Effect Level,NOAEL):在規定的試驗條件下,用現有的技術手段或檢測指標未觀察到任何與受試樣品有關的毒性作用的大染毒劑量。 4.3低可見有害作用水平(Lowest Observed Adverse Effect Level,LOAEL):在規定的試驗條件下,受試樣品引起實驗動物形態、功能、生長發育等發生有害改變的低染毒劑量。 4.4 靶器官(Target Organ):實驗動物出現由受試樣品引起的明顯毒性作用的任何器官。 5 試驗基本原則 各組實驗動物每日經口攝入不同劑量的受試樣品,連續染毒3個月(90d),有時候可根據需要染毒6個月(180d),染毒期間每日觀察動物的毒性反應。在染毒期間死亡的動物要進行尸檢。染毒結束后所有存活的動物均要處死、剖驗以及作適當的病理組織學檢查。 6 試驗方法 6.1 受試樣品 在開始本試驗之前,應盡量搜集受試樣品現有的各種資料。 6.1.1 受試樣品的商品名和其他名稱(包括CAS號)。 6.1.2 受試樣品的結構式、分子式和分子量。 6.1.3 受試樣品的理化性質(可包括:外觀、沸點、熔點、折射率、密度、光譜資料、溶解度、揮發性、化學活性、光化學性質、電離度、粒度、密度等)。重要的參數還包括穩定性(包括在賦形劑或飼料中)。 6.1.4 受試樣品的分析方法。 6.1.5 受試樣品的生產方法、合成路線和雜質。 6.1.6 儲存方法 要有長期儲存受試樣品(包括在賦形劑或飼料中)的合適方法。否則需定期制備新鮮樣品。 6.1.7 人類每日可能接觸的水平 6.1.8 接受樣品的日期應登記。開始試驗前應有適當數量的受試樣品。樣品來源和批號應相同,盡可能使用同一批生產的受試樣品,否則,每一批受試樣品的純度和雜質要分別測定。 6.2 實驗動物和飼養環境 6.2.1實驗動物 常規選擇嚙齒類動物,可以選擇]大鼠。動物斷奶后盡早進行試驗,盡量使動物在其體重快速增長期有更長的時間接觸受試樣品。大鼠6周齡好,不可超過8周齡(體重80~120g,但動物體重的變動范圍按性別不應超出平均體重的20%)。染毒開始前至少要有5d時間使實驗動物適應清潔級動物房飼養環境,并在這段時間內觀察實驗動物的狀態。 6.2.2 環境設施 實驗動物和動物試驗的環境設施應符合國家相應規定。選用常規飼料,飲水不限制。動物可分性別群飼或單籠飼養,群飼時每籠不超過5只。 6.2.3 動物的性別和數量 實驗動物隨機分組,每組至少20只,雌雄各半。但是考慮到亞慢性試驗的重要性,應適當增加每組雌雄動物數。若計劃在試驗過程中處死動物,需增加計劃處死的動物數。試驗結束時的動物數需達到能夠有效評價受試樣品毒性作用的數量。 6.3 劑量設計 試驗一般設三個染毒組和一個對照組。對照組動物不接觸受試樣品,其它條件均與染毒組相同。高染毒劑量應使動物產生較明顯的毒性效應,但不引起過多動物死亡(死亡率不應超過10%),以免影響結果評價。低劑量組應不出現任何毒性作用。若掌握人群接觸水平,則低染毒劑量應高于人群的實際接觸水平。如劑量設計得當,中劑量組可出現較輕的毒性效應,若設多個中劑量組時,應產生不同程度的毒性效應。此外,可另設一附加組作追蹤觀察,選用20只動物(雌雄各半),給予高劑量受試樣品,染毒90d,在全程染毒結束后繼續觀察一段時間(一般不少于28d),以了解毒性作用的持續性、可逆性或遲發毒作用;也可在試驗設計時每組增加一定的動物數,試驗結束時每組剖殺部分動物(數量應滿足統計分析),部分動物繼續作追蹤觀察。 若為染毒目的加入其它溶劑等賦形劑,這些賦形劑不應影響受試樣品的吸收或引起毒性作用,必要時應設相應的賦形劑對照組。 如果受試樣品的毒性較低,則加入飼料的受試樣品比例較大,應注意混入飼料中的受試樣品不應超過5%,否則會對動物正常營養產生影響。必要時應定期監測飼料或飲水中的受試樣品濃度,觀察其均勻性和穩定性。若采用灌胃方式染毒,則每日染毒時點應相同,并定期 (每周)按體重調整灌胃量,維持染毒劑量不變。其它的染毒方式要加以特殊說明。 6.4 染毒方法 常用的方法是將受試樣品混入飼料或飲水中,每周7d染毒。若受試樣品引起飼料和飲水的適口性不良,影響動物正常攝入量,或由于某種原因,受試樣品不能加入飼料和飲水中,可采用灌胃法或藥囊法,此時每周可染毒5~7d。試驗期間各組動物染毒的方式應完全相同。 6.5 限量試驗 在試驗中,如果劑量預期達每天1000 mg/kg或以上時仍未產生可觀測到的毒性效應(但人類接觸水平的資料表明需用高劑量進行試驗),而且根據相關結構化合物可以預測受試樣品毒性時,可不必設三個劑量水平進行試驗。 6.6 臨床觀察 試驗期內每天至少觀察一次,必要時增加觀察次數。對附加組還要增加至少28d。 觀察期間對動物的任何毒性表現均應記錄,記錄內容包括發生時間、程度和持續時間。觀察應至少包括如下內容:皮膚和被毛、眼和粘膜、呼吸、循環、植物神經和中樞神經系統、肢體運動和行為活動等改變。對死亡動物應進行解剖,對質弱或瀕死動物應隔離或處死和解剖。記錄每周飼料消耗量,經飲水染毒時還應記錄每天飲水消耗量,記錄每周體重變化。試驗結束時處死動物作相關檢查。 6.7 臨床檢查 6.7.1 眼科檢查 建議在動物染毒前和染毒后,好對所有實驗動物,至少應對高劑量組和對照組動物,使用眼科鏡或其它有關設備進行眼科檢查。若發現動物有眼科變化則應對所有動物進行檢查。 6.7.2 血常規檢查和其它血液指標檢查 至少應在染毒結束時進行,必要時應在染毒中期也進行檢查。如設立附加組,染毒結束時如有異常的指標,附加組追蹤觀察結束時應進行檢查。測定指標至少應包括血球壓積、血紅蛋白濃度、紅細胞數、血小板數、白細胞總數和分類,必要時測定網織紅細胞數、凝血功能等指標。 6.7.3 血液生化檢查 至少應在染毒結束時進行,必要時應在染毒中期也進行檢查。染毒結束時如有異常的指標,附加組追蹤觀察結束時應進行檢查。檢查指標包括肝功能、腎功能、電解質平衡、碳水化合物代謝等。測定指標至少應包括丙氨酸氨基轉移酶(ALT)、天門冬氨酸氨基轉移酶(AST)、堿性磷酸酶(ALP)、乳酸脫氫酶(LDH)、尿素氮(BUN)、肌酐(Cr)、總膽紅素(TBIL)、白蛋白(ALB)、總蛋白(TP)等,還應根據受試樣品可能的毒作用表現補充如下指標:如鳥氨酸脫羧酶、γ-谷氨酰轉肽酶、總膽固醇、甘油三酯、正鐵血紅蛋白、膽堿酯酶、鈣、磷、氯、鈉、鉀、血糖等。此外,還可根據所觀察到的毒性作用進行其它更大范圍的臨床生化檢查,以便進行全面的毒性評價。 6.7.4 尿液檢查 一般不需要進行,只有當懷疑存在或觀察到相關毒性作用時才進行尿液檢查。 6.8 病理檢查 6.8.1 大體解剖 所有動物均應進行全面的大體解剖,內容包括動物的外觀、體腔開口處、胸腔、腹腔等。肝、腎、腎上腺和睪丸等器官應在分離后盡快稱重以防水分丟失。應將主要組織器官保存在固定液中,以備日后進行病理組織學檢查。 6.8.2 臟器稱重 心、肝、脾、肺、腎、腦、睪丸的重量和相對重量(臟器系數=臟器重量/體重×100%)為必測指標,必要時加測其它臟器重量和臟器系數。 6.8.3 病理組織學檢查 通常至少應包括心、肝、脾、腎、胃、大腦、肺、睪丸(卵巢)、附睪、腎上腺等。根據需要,還可包括腦橋、小腦和大腦皮層、腦垂體、主動脈、氣管、胰、十二指腸、空腸、回腸、結腸、直腸、膀胱、甲狀腺(包括甲狀旁腺)、胸腺、前列腺、子宮、乳腺、皮膚、肌肉、胸骨(包括骨髓)、淋巴結、眼球等。 如果毒性作用提示或作為被研究的靶器官時還可選擇檢查唾液腺、生殖附屬器官、皮膚、眼、股骨(包括關節面)、脊髓(包括頸部、胸部、腰部)、淚腺、雌性乳腺、大腿肌肉等。 要先對高劑量組和對照組動物及系統解剖時發現的異常組織作詳盡的組織學檢查,其他劑量組一般僅在高劑量組有異常發現時才進行組織學檢查。在附加組,應對那些在染毒組呈現毒性作用的組織和器官進行檢查。 中、低劑量組動物也需做肺的病理組織學檢查,肺部感染情況可判斷動物的健康狀況。必要時肝、腎也做同樣的檢查。 6.9 結果統計與評價 6.9.1 結果的處理 可通過表格形式總結試驗結果,顯示試驗開始時各組動物數、出現毒性反應的動物數、毒性反應的類型和動物出現毒性反應的百分比。對所有數據應采用適當的統計學方法進行評價。 6.9.2 試驗結果的評價 亞慢性經口毒性試驗結果應結合前期試驗結果,并考慮到毒性效應指標和解剖及病理組織學檢查結果進行綜合評價。毒性評價應包括受試樣品染毒劑量是否出現毒性反應、毒性反應的發生率及其程度之間的關系。這些反應包括行為或臨床異常、肉眼可見的損傷、靶器官、體重變化情況、死亡效應以及其它一般或特殊的毒性作用。成功的亞慢性試驗應能夠提出統計學上有意義的無可見有害作用水平(NOAEL)。 7 鑒定報告 除一般鑒定報告的內容外,還應包括以下方面: 7.1 試驗方法; 7.2 按性別和劑量的毒性反應數據; 7.3 試驗期內動物死亡的數量和時間; 7.4 毒性作用或其它作用; 7.5 每種異常癥狀出現的時間及其轉歸情況; 7.6 動物體重資料、食物攝入量和/或飲水量資料; 7.7 眼科檢查結果 7.8 血液學檢查結果; 7.9 臨床生化檢查結果; 7.10 大體解剖所見; 7.11 病理組織學檢查所見的詳細描述; 7.12 對結果進行處理的統計學方法; 7.13 確定無可見有害作用水平(NOAEL); 7.14 結論。 8 試驗結果的解釋 亞慢性經口毒性試驗能夠提供受試樣品在經口反復接觸時的毒性作用資料。雖然其試驗結果僅能有限地外推到人,但它可為確定人群暴露的無作用水平和允許暴露水平提供有價值的信息。 涉及地區:廣東省、浙江省、福建省、海南省、云南省、廣西省、貴州省、新疆省、四川省、重慶市、西藏省、湖南省、江西省、湖北省、上海市、北京市、天津市、安徽省、江蘇省、甘肅省、寧夏省、內蒙古省、黑龍江省、吉林省、遼寧省、山東省、陜西省、山西省、河南省、河北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