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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況下房屋需要做抗震鑒定,其相關法律法規依據如何?一直比較困擾房屋檢測行業人員及有關委托方。筆者近期整理了相關規范和法規依據,發現多處條文有提及抗震鑒定的必要性和適用條件。
首先,國家層面有兩處提及抗震鑒定要求。
1.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148號《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設防管理規定》第十二條和十六條均有相應規定。
第十二條,已建成的下列房屋建筑工程,未采取抗震設防措施且未列入近期拆除改造計劃的,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設計資質的單位按現行抗震鑒定標準進行抗震鑒定:
(1)《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分類標準》中甲類和乙類建筑工程;
(2)有重大文物價值和紀念意義的房屋建筑工程;
(3)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的房屋建筑工程。
鼓勵其他未采取抗震設防措施且未列入近期拆除改造計劃的房屋建筑工程產權人,委托具有相應設計資質的單位按現行抗震鑒定標準進行抗震鑒定。 經鑒定需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應當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確定的限期內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未加固前應當限制使用。
第十六條,已按工程建設標準進行抗震設計或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合理使用年限內,因各種人為因素使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能力受損的,或者因改變原設計使用性質,導致荷載增加或需提高抗震設防類別的,產權人應當委托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抗震驗算、修復或加固。需要進行工程檢測的,應由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檢測。
2.國家標準《建筑抗震鑒定標準》(GB 20023-2009)第1.0.6條提到。
下列情況下,現有建筑應進行抗震鑒定:
(1)接近或超過設計使用年限需要繼續使用的建筑;
(2)原設計未考慮抗震設防或抗震設防要求提高的建筑;
(3)需要改變結構的用途和使用環境的建筑;
(4)其他有必要進行抗震鑒定的建筑。
其次,上海地方法規和規程有兩處提及抗震鑒定的相關要求。
1.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3號《上海市建設工程抗震設防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相關規定要求規定。“ 已經建成的建筑物、構筑物未采取抗震設防措施的,在進行改建、擴建時,應當委托抗震鑒定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抗震性能鑒定;并根據抗震性能鑒定結果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2.上海市《現有建筑抗震鑒定與加固規程》(DGJ08-81-2015)(J10016-2014)第14.0.1條亦提出了房屋抗震鑒定的相關要求。“對現有建筑進行改建、擴建或加層時,必須按改建、擴建或加層后的結構狀態建立計算模型,進行抗震鑒定,并按現行上海市標準《建筑抗震設計規程》的要求進行抗震設計。”
其他規范也有提及,任何對結構的改變(無論是在建結構或既有結構)均須經設計許可或技術鑒定,以保證結構在設計使用年限內的安全和使用功能。
綜上所述,房屋在改造過程中,如果涉及結構改動或使用功能變化以及對房屋抗震性能有影響的改動時,均應按相關法規和規范進行房屋抗震性能檢測和鑒定。以后再客戶提及相關抗震鑒定問題時,就可以有很好的解釋依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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