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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E/EMC- 普通的電子電氣產品 EMC(Electro Magnetic Compatibility)電磁兼容,是指設備或系統在其電磁環境中符合要求運行并不對其環境中的任何設備產生無法忍受的電磁干擾的能力。因此,EMC包括兩個方面的要求:一方面是指設備在正常運行過程中對所在環境產生的電磁干擾不能超過一定的限值;另一方面是指器具對所在環境中存在的電磁干擾具有一定程度的抗擾度,即電磁敏感性。
◆ CE/RTTE- 無線電子產品 R&TTE(Radio and Telecommunications Terminal Equipment Directive)無線電及通訊終端指令。出口歐盟的無線遙控產品、通訊產品,必須符合R&TTE指令(無線電及通訊終端指令)-1999/5/EC要求。
RTTE指令主要由三部分要求組成:
A: Safty(Article 3.1a),直接引用 LVD(2006/95/EC)指令.
B: EMC (Article 3.1b),基本等同EMC(2004/108/EC)指令,測試標準為ETSI EN 301489系列。
C: Spectrum (Article 3.2),有效利用頻譜方面的要求。測試標準根據不同的產品類別,不同的頻率段,不同的無線技術等分類很多,如ETSI EN300328,EN300440,EN301357,EN300220等。
2.ce認證標志
CE標志是強制性標志,加貼CE標志表明產品符合所有適用指令的要求( 注:有些產品不只需要符合R&TTE指令,還可能需要符合其它指令,只有全部適當的指令都符合后才能加貼CE標志)。 歐洲對于CE標志的大小,有包裝的規定,其中CE字的高度至少要5mm ,而CE字的長度合計不得超過 12mm,CE字體的寬度,應不少于5分之1。如圖外圍半徑為10mm內圍橫柱至少要有外圍半徑之80%(10×0.8=8mm)圖為高度2公分的CE標示范例,標示之內容應包括以當地市場文字印刷之警告及注意事項,制造廠商或授權代理商、進囗商名稱、商標及地址。
3.CE認證的必要性
CE標志是產品進入歐盟國家及歐盟自由貿易協會國家市場的“通行證”。任何規定的(新方法指令所涉及的)產品,無論是歐盟以外還是歐盟成員國生產的產品,要想在歐盟市場上自由流通,在投放歐盟市場前,都必須符合指令及相關協調標準的要求,并且加貼CE標志。這是歐盟法律對相關產品提出的一種強制性要求,為各國產品在歐洲市場進行貿易提供了統一的最低技術標準,簡化了貿易程序,降低在歐洲市場上銷售的風險。
4.CE認證的適用國家
歐洲聯盟:法國、聯邦德國、意大利、荷蘭、比利時、盧森堡、英國、丹麥、愛爾蘭、希臘、西班牙、葡萄牙、奧地利、瑞典和、芬蘭、塞浦路斯、匈牙利、捷克、愛沙尼亞、拉脫維亞、立陶宛、馬耳他、波蘭、斯洛伐克和斯洛文尼亞、愛沙尼亞、拉脫維亞、立陶宛、羅馬尼亞、保加利亞。
5.CE認證產品類型
電氣類產品 ――機械類產品 ――玩具類產品 ――無線電和電信終端設備 ――冷藏﹑冷凍設備 ――人身保護設備 ――簡單壓力容器 ――熱水鍋爐 ――壓力設備 ――民用爆炸物 ――游樂船 ――建筑產品 ――體外診斷醫療器械 ――植入式醫療器械 ――醫療電器設備 ――升降設備 ――燃氣設備 ――非自動衡器 ――爆炸環境中使用的設備和保護系統
6.CE認證發證機構
(一) 企業自主簽發的Declarationof conformity / Declaration of compliance《符合性聲明書》,此證書屬于自我聲明書,不應由第三方機構(中介或測試認證機構)簽發,因此,可以用歐盟格式的企業《符合性聲明書》代替。
(二) Certificate of compliance /Certificate of compliance《符合性證書》,此為第三方機構(中介或測試認證機構)頒發的符合性聲明,必須附有測試報告等技術資料TCF,同時,企業也要簽署《符合性聲明書》。
(三) EC Attestation of conformity 《歐盟標準符合性證明書》,此為歐盟公告機構(NotifiedBody簡寫為NB)頒發的證書,按照歐盟法規,只有NB才有資格頒發ECType的CE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