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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CFR Part 1610標準簡介:16 CFR Part1610紡織服裝易燃性標準規定了服裝、紡織品的可燃性測試方法的三大分類,闡述了紡織品應符合這樣的分類要求,并警示了那些有燃燒行為的紡織品不適合于服裝生產。
1.定義和范圍
在16CFR part 1610中,詳細規定了適用于該標準的的定義,如法令、規則與條例、標準、服裝暴露部分、涂層織物、平面紡織織物、絨面紡織織物、整理類型等。
該標準適用于所有天然纖維或合成纖維制成的經過某種整理或未經整理的織物,以及由這些織物制成的服裝。不適用于帽子、手套和鞋襪,以及襯里布。
2.產品的分級
該標準根據試驗結果,將服用紡織品的易燃性分為三個等級:1級為一般易燃性;2級為中等易燃性;3級為快速和劇烈燃燒,并規定了符合各等級的性能指標。
3.燃燒性能要求
該標準中規定了具體的試驗方法和燃燒性能要求。燃燒性能分成三級,根據產品的類型規定了具體的指標(見下表)。明確指出1級適用于服裝;2級僅針對絨面紡織品,也適用于服裝;3級不可用于制作服裝,并且禁止進口到美國。
級數 |
紡織品類型 |
性能要求 |
1級 一般易燃性 |
無絨毛、簇絨或其他類型表面起絨 |
火焰蔓延時間≥4 s |
2級 中等易燃性 |
有絨毛、簇絨或其他類型表面起絨 |
火焰蔓延時間>7 s;或閃燃時間在0~7s,未點燃底布或底布未熔融。 |
有絨毛、簇絨或其他類型表面起絨 |
4 s≤火焰蔓延時間≤7 s;底布被點燃或熔融。 |
|
3級 快速和劇烈燃燒 |
無絨毛、簇絨或其他類型表面起絨 |
火焰蔓延時間<4 s |
有絨毛、簇絨或其他類型表面起絨 |
火焰蔓延時間<4 s;及底布被點燃或熔融。 |
4.其他說明
(1)豁免
根據多年的試驗經驗,某些織物依據該標準進行試驗時,試樣結果始終都能滿足要求,因此對于由下列一種或多種織物制成的產品,可以不受檢驗要求的限制:
不考慮纖維含量,每平方米克重不低于88.16 g/m2(每平方碼2.6 oz)的表面平坦的織物;
由腈綸、改性腈綸、尼龍、烯烴類纖維、滌綸和羊毛加工而成的所有織物。
(2)注意事項
制造商、批發商、進口商以及零售商在銷售產品之前,有必要去評估服裝面料的易燃性能,以確保服裝符合要求;
少數紡織產品的試驗結果可能會發生變化,也就是說在某次試驗中易燃性定為1級或2級的產品,在另一次試驗中易燃性為3級;
應確保樣品數量能夠滿足試驗的需要,以充分地保證此類紡織產品符合標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