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真不是您需要的服務?
06年5月2日,歐盟委員會通過了第98號新電池指令草案,同年9月6日,新電池指令2006/66/EC開始實施。要求成員國必須于2008年9月26日前將新電池指令轉化為本國法例。
1. 指令的目的
該指令旨在減少有害電池及蓄電池的產量,提高舊電池及蓄電池的回收、處理及循環再造率,增加收集及回收電池及蓄電池廢棄物的數量。
2. 指令的內容
(1) 禁止電池中汞含量超過0.0005%(汞含量超過2%的紐扣電池除外);禁止便攜電池和蓄電池中的鎘含量超過0.002%(報警系統、醫療設備及無繩電動工具用電池除外)。
(2) 市場上所有耗用的電池均需要回收。2012年9月的回收率至少應達25%,2016年9月的回收率至少應達45%。
(3) 電池的再利用率在2011年應達到以下目標:鉛酸電池及蓄電池至少為65%,鎳鎘電池及蓄電池至少為75%,其他電池及蓄電池至少為50%。
(4) 最終用戶需要通過以下方式被告知:
* 經由宣傳材料,告知電池或蓄電池中的物質對環境及人體的潛在影響、廢棄電池棄置時的收集及回收方法;
* 在銷售點直接被告知;
* 在電池上進行可視標識,應涵蓋以下信息:回收標志,電池或蓄電池的容量、化學符號Hg,Cd 和Pb(若汞、鎘和鉛的含量分別超過0.0005%、0.002%和0.004%)。
(5) 電池生產商(包括在成員國市場出售電池的每家生產商)必須承擔回收及處理費用。若電器或電子產品內裝有電池,該生產商也被視為“電池生產商”。電池生產商須在其出售電池的歐盟成員國注冊。
3. 指令涵蓋的產品范圍
指令涵蓋了所有的電池種類(成員國安全及軍事裝備所用電池、太空用電池除外)。較只適用于含若干鎘、汞、鉛的舊電池指令91/157/EEC,范圍有所擴大。
4. 電池指令的修訂
2008/12/EC指令(2008年3月11日發布):該指令對新電池指令2006/66/EC中涉及的委員會的權限進行了修訂;
2008/103/EC指令(2008年11月19日發布):該指令對新電池指令2006/66/EC涉及的電池及蓄電池市場進行了修訂;
委員會決定2008/763/EC:針對最終用戶建立一個便攜電池及蓄電池銷售的通用的計算方法。
如需了解歐盟電池指令檢測費用,歐盟電池指令檢測周期等詳情,可隨時與我們聯系咨詢:
咨詢電話:13585948520 QQ:3088273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