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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D認證簡介
壓力設備指令(Pressure Equipment Directive, PED, 97/23/EC)則是其中的一項指令。凡是設計壓力超過0.5bar的設備,無論其壓力、容積為何,均須符合PED的規定。諸如滅火器、壓力表、閥件、安全閥、空氣柜、塔槽、管路、管件、蒸汽設備等裝載或輸送流體的設備都必須符合PED規定。
PED于1997年5月29日通過,自1999年11月29日起生效,到2002年5月28日之前有30個月的適應寬限期,即產品可以選擇適用PED或各國原有的規定(但適用各國原有規定者只能在該國境內流通),從2002年5月29日起則各國原有的規定一律廢止,PED成為歐洲壓力設備的強制法規。因此,壓力設備廠商應及早因應,以免屆時被拒于歐洲市場大門之外。
歐共體承壓設備指令(簡稱PED)的CE標志認證已于2002年5月29日起強制執行。歐共體是中國僅次于日本和美國的第三大貿易伙伴,因此,該指令的實施應引起我國鍋爐壓力容器行業,特別是出口企業的關注。近幾年來,隨著我國鍋爐壓力容器制造企業質量水平和管理水平的不斷提高,特別是ASME鍋爐壓力容器持證企業的迅速增加,越來越多的國外廠商把采購目標轉向中國,而我國制造企業提供的優質低價產品也屢屢在競標中獲得成功,所以取得PED的CE標記認證對您開辟國際市場作用很大,認證合格后您的產品可以在歐盟所有成員國內自由流通。
1985年5月7日歐洲理事會決議:消除貿易技術壁壘必須實行新方法(NEWAPPROACH)。新方法必須定義基本安全要求和其它的社會要求。為防止指令的頻繁修訂和指令的繁殖滋生,新方法必須是用一個單一的“指令”(DIRECTIVE)來覆蓋為數眾多的產品。考慮到成員國現行有關壓力設備的監察規程或法律(REGULATION或LAWS)相互接近的可能性,作為消除貿易技術壁壘的嘗試和試點,在小范圍內起草了一個“簡單壓力容器指令”(SIMPLEPRESSUREVESSELDIRECTIVE),并邀請ASME參加草案的討論。1987年6月25日,歐洲理事會批準了簡單壓力容器指令87/404/EEC,用四年半作為試行過渡期。由于試行效果很好,于1991年12月31日,87/404/EEC強制執行。
二、PED認證技術信息
基本要求:
1.安全
2.從設計、生產、測試方面滿足ESR(Essential Safety Requirement)基本安全需求
3.符合適當的評估程序
4. 粘貼CE標志和其他必要的信息
安全要求:
1.根據PED規范,高于特定壓力/容積門檻的壓力設備和組件必須滿足:
a.具備安全性;
b.符合設計、制造、和測試的基本安全要求;
c.滿足適當的符合性評定程序;
d.貼附CE標志及相關規定的標示。
2.低于特定壓力/容積門檻的壓力設備和組件必須要:
a.具備安全性;
b.依據完善的工程實務而設計、制造;
c.貼附相關規定的標示(可以不必貼附CE標志)。
三、PED認證產品范圍
根據歐盟壓力容器指令附錄二,容器的分類方法如下:
1.PSV=25及以下的不屬于指令管控范圍壓力容器。
2.PSV大于25小于等于50的屬于一類壓力容器。
3.PSV大于50小于等于200的屬于二類壓力容器。
4.PSV大于200小于等于1000的屬于三類壓力容器。
5.PSV大于1000的屬于四類壓力容器。
注:這里的PS 的單位為BAR. V的單位為L。壓力小于0.5BAR的不屬于壓力指令管控范圍。
幾種例外情況如下:
1.用于充裝不穩定氣體的容器必須歸為第Ⅲ類型。
2.便攜式滅火器和呼吸用瓶容器不得歸為第Ⅲ類型以下。
3.用于產生熱水的承壓單元按照H模式(歸為三類以上)。
4.壓力鍋的設計必須符合至少等效于第Ⅲ類型模式之一的一個合格評定程序。
5.在溫度高于350℃輸運的流體的所有管道必須將其歸為第Ⅲ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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