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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廢物檢測與鑒定鑒別
環保局指定認可鑒定單位危險廢物鑒定生化污泥廢渣殘渣
什么是危險廢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法》的規定,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廢物。
根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的定義危險廢物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體廢物和液態廢物,列入本名錄:
(一)具有腐蝕性、毒性、易燃性、反應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種或者幾種危險特性的;
(二)不排除具有危險特性,可能對環境或者人體健康造成有害影響,需要按照危險廢物進行管理的。
2、危險廢物的危害
(1)破壞生態環境。隨意排放、貯存的危廢在雨水地下水的長期滲透、擴散作用下,會污染水體和土壤,降低地區的環境功能等級。
(2)影響人類健康。危險廢物通過攝入、吸入、皮膚吸收、眼接觸而引起毒害,或引起燃燒、爆一炸等危險性一事件; 長期危害包括重復接觸導致的長期中毒、致癌、致畸、致變等。
(3)制約可持續發展。危險廢物不處理或不規范處理處置所帶來的大氣、水源、土壤等的污染也將會成為制約經濟活動的瓶頸。
3、危險廢物鑒定標準
鑒別主要標準及規范
B 5085.1-2007 《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腐蝕性鑒別》
GB 5085.2-2007 《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急性毒性初篩》 急性經口毒性、急性經皮毒性、急性吸入毒性
GB 5085.3-2007 《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浸出毒性鑒別》無機元素及化合物、有機農藥類、非揮發性有機物揮發性有機物
GB 5085.4-2007 《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易燃性鑒別》 固體、液體、氣體
GB 5085.5-2007 《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反應性鑒別》 氧化性、遇水反應性、有機過氧化性
GB 5085.6-2007 《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毒性物質含量鑒別》 有機物、無機物
GB 5085.7-2007 《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通則》
HJ/T298-2007 《危險廢物鑒別技術規范》
廣州中科檢測技術服務有限公司前身為中國科學院廣州化學研究所分析測試中心(中心成立于1958年10月),具備廣東省科技廳認可的科研成果檢測資格,并已通過國家計量認證,承擔科技部化學化工行業分析測試資源共享服務平臺建設項目,得到國家創新基金的支持,是廣東省危險化學品登記注冊辦公室指定測試單位。
實驗室具備的大型和專用儀器設備主要有氣相色譜/質譜聯用儀、高分辨液相色譜儀、氣相色譜儀、離子色譜儀、電感耦合等離子體質譜儀、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計、原子熒光分光光度計等多臺(套)大型分析測試儀器和經驗豐富的分析測試人員。這些儀器設備基本可以滿足對新修訂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中反應性、易燃性、腐蝕性、浸出毒性、毒性物質含量和急性毒性鑒別項目的檢測要求,也為危險廢物特性鑒別技術方法的研究和相關領域的科學研究提供了有效的技術手段。
廣州中科檢測對危險廢物產生特性與危險廢物的物理、化學和污染特性進行研究,開展了危險廢物特性及鑒別技術,危險廢物鑒定能力得到了廣東省內外各級環保部門的認同與認可。
分析中心是中國環保部門認可的實驗室
1. 危險廢物的檢測范圍有以下:
鄰苯二甲酸酯、有機錫化合物、多環芳烴、氯化鈷、氧化砷、砷酸氫鉛、二水合重鉻酸鈉、4,4’-二氨基二苯基甲烷、2,4,6-三硝基-3,3-二甲基-5-叔丁基苯(二甲苯麝香)、六溴環十二烷、短鏈型C10-13氯化石蠟、三乙基砷酸酯、四氯硅烷
2. 危險廢物鑒定范圍:
腐蝕性鑒定、急性毒性初篩鑒定、浸出毒性鑒定、易燃性鑒定、反應性鑒定、毒性物質含量鑒定
國家環保局指定機構垃圾填埋冶煉廢渣醫療危險廢物檢測鑒定與鑒別
生活垃圾填埋場固廢檢測危險廢物檢測鑒定與鑒別?
醫療廢物處理廠固廢檢測危險廢物檢測鑒定與鑒別?
化工、冶煉廢渣等固廢檢測危險廢物檢測鑒定與鑒別
危險廢物檢測:鄰苯二甲酸酯、有機錫化合物、多環芳烴、二氯化鈷、氧化砷、砷酸氫鉛、二水合重鉻酸鈉、六溴環十二烷、四氯硅烷等
2、危險廢物鑒定范圍
腐蝕性鑒定、急性毒性初篩鑒定、浸出毒性鑒定、易燃性鑒定、反應式鑒定、毒性物質含量鑒定
3、測試方法/標準:GB及HJ系列標準
GB 5085.1-2007 《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腐蝕性鑒別》
GB 5085.2-2007 《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急性毒性初篩》 急性經口毒性、急性經皮毒性、急性吸入毒性
GB 5085.3-2007 《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浸出毒性鑒別》無機元素及化合物、有機農藥類、非揮發性有機物、揮發性有機物
GB 5085.4-2007 《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易燃性鑒別》 固體、液體、氣體
GB 5085.5-2007 《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反應性鑒別》 氧化性、遇水反應性、有機過氧化性
GB 5085.6-2007 《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毒性物質含量鑒別》 有機物、無機物GB 5085.7-2007 《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通則》
HJ/T298-2007 《危險廢物鑒別技術規范》
危險廢物鑒定及檢驗中心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防治危險廢物造成的環境污染,加強對危險廢物的管理,保護環境,保障人體健康,制定本標準。本標準規定了危險廢物的鑒別程序和鑒別規則。本標準規定了危險廢物的鑒別程序鑒
別規則。本標準適用于任何生產、生活和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的危險特性鑒別。本標
準適用于液態廢物的鑒別;但不適用于排入水體的廢水的鑒別。本標準不適用于放射性廢物。
按有關法律規定,本標準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
危險廢物鑒別技術規范
1 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固體廢物的危險特性鑒別中樣品的采集和檢測,以及檢測結果的判斷等過程的技術要求。
本標準中的固體廢物包括固態、半固態廢物和液態廢物(排入水體的廢水除外)。
本標準適用于固體廢物的危險特性鑒別,不適用于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產生的危險廢物的應急鑒別。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在本標準中被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與本標準同效。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HJ/T 20工業固體廢物采樣制樣技術規范
GB 5085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3術語和定義
本標準中份樣、份樣數、份樣量的定義參見HJ/T 20 的規定。下列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固體廢物產生量:產生固體廢物的裝置按設計生產能力滿負荷運行時所產生的固體廢物量。
4樣品采集
4.1采樣對象的確定
對于正在產生的固體廢物,應在確定的工藝環節采取樣品。
4.2份樣數的確定
4.2.1表1為需要采集的固體廢物的最小份樣數。
表1固體廢物采集最小份樣數
固體廢物量(以q表示)/t最小份樣數/個
q≤55
5<q≤25 8
25<q≤50 13
50<q≤90 20
固體廢物量(以q表示)/t最小份樣數/個
90<q≤150 32
150<1≤500 50
500<q≤1000 80
q>1000 100
4.2.2固體廢物為歷史堆存狀態時,應以堆存的固體廢物總量為依據,按照表1確定需要采集的最小份樣數。
4.2.3固體廢物為連續產生時,應以確定的工藝環節一個月內的固體廢物產生量為依據,按照表1確定需要采集的最小份樣數。如果生產周期小于一個月,則以一個生產周期內的固體廢物產生量為依據。
樣品采集應分次在一個月(或一個生產周期)內等時間間隔完成;每次采樣在設備穩定運行的8h(或一個生產班次)內等時間間隔完成。
廣東省內危險廢物鑒定包括:廣東危險廢物鑒定、廣州危險廢物鑒定、東莞危險廢物鑒定、深圳危險廢物鑒定、佛山危險廢物鑒定、中山危險廢物鑒定、清遠危險廢物鑒定、江門危險廢物鑒定、陽江危險廢物鑒定、揭陽危險廢物鑒定、汕頭危險廢物鑒定、汕尾危險廢物鑒定、潮州危險廢物鑒定、云浮危險廢物鑒定、湛江危險廢物鑒定、茂名危險廢物鑒定、韶關危險廢物鑒定、珠海危險廢物鑒定、梅州危險廢物鑒定、佛山順德危險廢物鑒定、河源危險廢物鑒定
廣東省外危險廢物鑒定包括:浙江省危險廢物鑒定、福建省危險廢物鑒定、海南省危險廢物鑒定、云南省危險廢物鑒定、廣西省危險廢物鑒定、貴州省危險廢物鑒定、新疆省危險廢物鑒定、四川省危險廢物鑒定、重慶市危險廢物鑒定、西藏省危險廢物鑒定、湖南省危險廢物鑒定、江西省危險廢物鑒定、湖北省危險廢物鑒定、上海市危險廢物鑒定、北京市危險廢物鑒定、天津市危險廢物鑒定、安徽省危險廢物鑒定、江蘇省危險廢物鑒定、甘肅省危險廢物鑒定、寧夏省危險廢物鑒定、內蒙古省危險廢物鑒定、黑龍江省危險廢物鑒定、吉林省危險廢物鑒定、遼寧省危險廢物鑒定、山東省危險廢物鑒定、陜西省危險廢物鑒定、山西省危險廢物鑒定、河南省危險廢物鑒定、河北省危險廢物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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