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認證標志是一種安全認證標志,被視為制造商打開并進入歐洲市場的護照。凡是貼有“
CE”標志的產品就可在歐盟各成員國內銷售,無須符合每個成員國的要求,從而實現了商品在歐盟成員國范圍內的自由流通。
在歐盟市場“
CE”標志屬強制性認證標志,不論是歐盟內部企業生產的產品,還是其他國家生產的產品,要想在歐盟市場上自由流通,就必須加貼“CE”標志,以表明產品符合歐盟《技術協調與標準化新方法》指令的基本要求。這是歐盟法律對產品提出的一種強制性要求。(方圓嘉業)
“CE”符合程序
1、自我宣告
適用于沒有強制要求驗證的產品,自我宣告需根據所適用的指令與調和標準,由制造商或驗證機構作產品評估。此外,自我宣告需包刮符合申報書的準備和附加CE標示。
2、驗證
1)強制性驗證(EC型式驗證)大部分的產品和機械并不需要強制性驗證;不過有些特定的產品需有歐盟驗證機構所核發的驗證證書;另有一些特定產品,如機械和醫療產品,則需有EC型式驗證證明。2)自愿性驗證(型式驗證、測試標志)制造商往往委托歐盟驗證機構,進行測試和驗證,以證明符合市場需要,且在產品責任上提供正面的、事實的證明,再者擁有技術檔案資料的精確,與測試報告的確認,也于產品行銷是有利。自發性驗證也是需要制造商準備符合申報書和附加CE標示。
3、技術文件
所有符合模式都需技術文件,應包含以下的內容:
符合聲明書(及/或受管制產品的驗證證書);
制造商的名稱、地址與產品辨識;
列出所遵循的調和標準,和/或滿足基本安全和健康要求的措施
產品說明(型號、產品名稱等);
操作手冊;
產品的全部計劃;
測試報告;
設計細節、操作描述、零組件清單、測試理論基礎、電路圖,含所有為滿足健康與安全等基本要求的必要項目。
CE認證中常見的一些產品指令:
1. 機械指令(Machinery Directive)2006/42/EEC
2. 電磁兼容指令(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 Directive)2004/104/EC
3. 低電壓指令(Low Voltage Directive)2006/95/EC
4. 燃氣具指令(Gas Appliances Directive)90/396/EEC, 93/68/EEC
5. 玩具指令(Toy Directive)88/378/EEC 1.1.1990
6. 建筑產品指令(Construction Products Directive)89/106/EEC
7. 壓力指令(Pressure Equipment Directive)97/23/EC
8. 普通醫療器械指令(Medical Devices-general Directive)93/42/EEC
9. 個人防護設備指令(Personal Protective Equipment Directive)90/686/EEC
10.一般產品安全指令 GPSD 2001/95/EC
11.戶外產品噪音指令 2000/14/E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