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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規定
1.1施工企業應建立質量管理體系的組織機構,配備相應質量管理人員。
1.2施工企業應規定相關管理層次、部門、崗位的質量管理職責,界定范圍、明確責任和授予權限,并形成文件。
2、組織機構
2.1施工企業應設立質量管理部門,并規定其組織和協調質量管理工作的職能。
2.2項目部應根據工程需要和規定要求,設置相應的質量管理部門或崗位。
2.3各層次質量管理 部門和崗位的設置,應滿足資源與需求匹配、責任與權利一致的要求。
3、領導作用與管理職責
3.1最高管理者應證實其對質量管理體系的領導作用和承諾,確保質量管理體系適應市場競爭和企業發展的需要,其管理職責應包括下列內容:
1組織質量管理體系策劃;
2組織制定、批準質量方針和目標;
3確保質量管理體系要求融人企業的業務過程;
4促進使用過程方法和基于風險的思維;
5建立質量管理的組織機構;
6提升員工的質量意識和能力;
7確定和配備質量管理所需的資源;
8支持其他管理者履行其相關領域的職責;
9實施、評價并改進質量管理體系;
10確保實現質量管理體 系的預期結果。
3.2施工企業可在最高管理層中設置管理者代表。管理者代表宜由最高管理者指定,其管理職責應包括下列內容:
1應協助最高管理者實現其職責;
2應協調質量管理體系的相關活動;
3應向最高管理者報告質量管理體系的績效和改進的需求;
4應落實質量管理體系與外部聯系的有關事宜。
3.3項目經理應確保工程項目質量管理的有效性,其管理職責應包括下列內容:
1應建立健全項目管理組織和質量管理制度;
2應組織實施工程項 目質量管理策劃;
3應落實項目質量目標實現所需資源;
4應組織實施過程質量控制和檢查驗收;
5應履行合同約定的其他事項。
3.4施工企業質量管理有關部門、崗位的質量管理職責應與;管理需求一致,并傳遞到各相關層次。
3.5當組織機構發生變化時,施工企業應對部門和崗位的管理職責進行相應調整,并確保相關文件進行更新和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