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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用燒失法測定玻璃纖維增強塑料樹脂含量試驗的試樣、儀器與設備、試劑、試驗步驟及試驗報告等。
本標準適用于樹脂基體能燃盡的玻璃纖維增強塑料。
本標準不適用于所含礦物填料在最低燃燒溫度下分解或不溶于鹽酸的增強塑料。
方法原理
試樣稱量,并在指定溫度下燒失,然后試樣再稱量。試樣燒失前后的質量差即為樹脂含量,燒失取下列方法之一:
如果試樣中無填料,樹脂含量直接由質量差值求得。玻璃纖維體積含量經換算取得;ab) 如果試樣中含有玻璃纖維和填料,失后留下的玻璃纖維和填料由鹽酸溶解填料。燒失前試樣的質量和與鹽酸反應后干燥物的質量用來計算玻璃纖維的含量。填料含量為燒失后試樣的質量和鹽酸反應后干燥物的差值。
試驗方法要求重復燒失并干燥至恒量,這種情況下,不同的樹脂基體有其試驗規則,最少燒失和干燥時間經實驗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