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鎳釋放量測試
某些與人體有直接和長時間接觸的物品中鎳的存在可能引起人的皮膚過敏,并可能導致過敏反應,這種反應在某些西方人種上面尤其明顯。鑒于以上原因,歐盟提出對鎳金屬在某些物品上的使用應該有所限制。
1994 年6 月30 日歐盟頒布了94/27/EC指令,對指令76/769/EEC進行的第12 次修正。要求如下:
1. 可穿透人體部位的產品如耳環等, 不管后來是否可以移除, 均質材料中鎳含量必須小于0.05 %;
2. 與人體直接長期接觸的產品:
- 耳環;
- 項鏈, 手鐲手鏈, 腳環, 戒指;
- 表殼,表鏈,把手等;
- 衣物上的紐扣, 加緊裝置, 鉚釘, 拉鏈及金屬標識等;
鎳釋放量不能超過0.5 ug/cm²/week;
3. 2條中的產品如果帶無鎳鍍層并且能確保這些產品在正常使用條件下至少兩年以內鎳釋放量不超過0.5 ug/cm²/week
1997 年7 月20 日,歐盟根據94/27/EC的要求發布了三個協調標準,EN1810,EN1811 和EN12472,明確了鎳的標準釋放定量分析方法。94/27/EC 指令的實施6 個月后生產商和進口商不再允許供應鎳含量或鎳釋放不合格的產品。18 個月后,不允許銷售給最終消費者。
適用產品范圍:兒童產品,包括玩具或兒童衣物上的金屬鉚釘、按鈕、緊固物、拉鏈及金屬牌及標示物等。
2004年歐盟通過了2004/96/EC指令,對于所有刺入人體的被刺穿物體作出修訂,并于2005年9月起執行,2004/96/EC不再對刺穿耳朵或身體其它部位的配件中的鎳提出總含量小于 0.05 %要求,但要求鎳的釋放不得超過0.2ug/cm2/wee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