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幕墻從用途上可分為:建筑幕墻、構件式建筑幕墻、單元式幕墻、玻璃幕墻、石材幕墻、金屬板幕墻、全玻幕墻、點支承玻璃幕墻等。
幕墻CE認證(歐盟強制認證)-簡介
在歐盟市場“CE”標志屬強制性認證標志,以表明產品符合歐盟《技術協調與標準化新方法》指令的基本要求。這是歐盟法律對產品提出的一種強制性要求。
在幕墻上加貼CE標志不但可以證明其產品符合建筑產品指令(CPR 305/2011/EU)及其相關標準(歐洲協調標準EN 1364-4 )規定的安全,環保,衛生和消費者保護。而且可以合理規避貿易技術壁壘,在歐洲市場自由銷售并打開其他國際市場。
注:歐盟建筑法規CPR(Construction Product Regulation) 305/2011/EU 全面取代歐盟建筑產品指令CPD(Construction Product Directive) 106/89/EEC, 并且從2013年7月1日起強制執行
幕墻CE認證 – EN 1364-4 – 需要符合的產品指令和協調標準
A.產品指令:建筑產品法規CPR(Construction Product Regulation) 305/2011/EU
B.歐洲協調標準:
EN 1364-4: 非承重件耐火測試-第4部分:幕墻,構件配置
EN 1364-4: Fire resistance tests for non-loadbearing elements - Part 4:Curtain walling- Part configurationn;
幕墻CE認證 – EN 1364-4 – 涉及的產品范圍:
本歐洲標準規定了一種確定幕墻部件耐火性的方法,包括非耐火填充產品,如玻璃窗。它檢查了以下部件的內部和外部火災暴露的耐火性:
拱肩,包括下立、上立或其組合,-水平線性間隙密封和用于將幕墻連接到樓板圖元的固定件。
試驗方法包括對可能導致人身傷害的墜落部件進行評估。
本歐洲標準不包括外墻上的覆層系統和通風立面系統。它不涉及幕墻對火災行為的反應。
幕墻CE認證-EN 1364-4 –認證流程:
1、確定需要認證的產品類型,提交申請
2、確定歐洲產品指令,幕墻需符合新的歐盟建筑產品法規CPR 305/2011/EU
3、確定歐洲協調標準,幕墻需符合協調標準EN 1364-4
4、根據CPR指令和協調標準EN 1364-4進行測試評估,歐盟公告認證機構根據認證體系3進行測試認證
5、獲得由歐盟公告機構頒發的測試報告和證書
6、發放產品性能聲明(Declaration of Performance)
7、在產品包裝上加貼帶公告機構編碼的CE標志
8、在歐洲市場自由銷售
幕墻CE認證-EN 1364-4 –相關標準:
EN 1363-1:1999,耐火試驗-第1部分:一般要求
EN 1363-2,耐火試驗-第2部分:替代和附加程序
EN1364-3:2006,非承重構件的耐火試驗-第3部分:幕墻-完整配置(完整裝配)
EN 13501-2:2006,建筑產品和建筑構件的火災分類-第2部分:使用耐火試驗數據進行分類,不包括通風設施
EN 13830:2003,幕墻-產品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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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自JJ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