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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CE認證?
CE認證,即只限于產品不危及人類、動物和貨品的安全方面的基本安全要求,而不是一般質量要求,協調指令只規定主要要求,一般指令要求是標準的任務。因此準確的含義是:CE標志是安全合格標志而非質量合格標志。是構成歐洲指令核心的"主要要求"。
“CE”標志是一種安全認證標志,被視為制造商打開并進入歐洲市場的護照。CE代表歐洲統一(CONFORMITE EUROPEENNE)。
在歐盟市場“CE”標志屬強制性認證標志,不論是歐盟內部企業生產的產品,還是其他國家生產的產品,要想在歐盟市場上自由流通,就必須加貼“CE”標志,以表明產品符合歐盟《技術協調與標準化新方法》指令的基本要求。這是歐盟法律對產品提出的一種強制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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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指令
常見歐盟CE指令如下:
● 一般產品安全指令 GPSD
● 電池兼容 EMC
● 機械指令 MD
● 無線電設備 RED
● 醫療器械指令 MDD
● 壓力設備指令 PED
● 低電壓指令 LVD
● 個人防護裝備 PPE
● 建筑產品指令 CPR
● 玩具指令
● 計量器具指令 MID
● 娛樂游艇指令 RCD
● 燃氣指令 GAR
● 電梯指令 LIFT
● 防爆指令 ATEX
歐盟已經實施一套制度,以保護消費者與工作者的健康,商品的狀態與環境。在這套新制度之下,歐盟與一些歐洲自由貿易協會的國家,制定了EC指令。以確保產品符合安全和品質的標準。
透過調和的標準,各國適用統一的評估程序和允收條件,因此得以減少重復測試和各國個別送審的情形。
歐盟/歐洲共同體和歐洲自由貿易協會在1994年,聯合建立了歐洲經濟區域,此為世界最大的經濟區,參加國家包括奧地利、比利時、丹麥、芬蘭、法國、德國、希臘、冰島、愛爾蘭、意大利、盧森堡、荷蘭、挪威、葡萄牙、西班牙、瑞典、和英國。
符合
產品必需符合適用的EC指令,否則將被排除于此市場之外。EC指令提供必要的健康和安全要求,且建立評估產品符合的程序,這些程序在各產品間與各指令間都不盡相同。
CE 標示
CE 標示是制造商的符合標志,表示符合所有現行的指令。對于大多數銷售到歐盟的產品而言,CE標示的使用和聲明產品的符合性 ,是強制性的法令條文。有此符合標志,產品可自由在會員國流通。CE標示必須標示在產品裝置上,或是在包裝上顯示。然而此CE標示 并不能免除國家執法單位對于未符合標示的產品所采取的行動。
如何標示CE
決定所適用的指令
決定適用的調和標準與必要的健康與安全要求
若指令要求或是有實際的需要,則必須選定一個驗證機構。
決定適當的符合模式并進行評估。
將指令要求納入設計考量
匯整技術文件資料
準備符合聲明書
CE認證與RoSH認證的區別及GS與CE的區別
何為RoHS指令
歐盟議會和歐盟理事會于2003年1月通過了RoHS指令,全稱是The Restriction of the use of certain Hazardous substances in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即在電子電氣設備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質指令,也稱2002/95/EC指令,2005年歐盟又以2005/618/EC決議的形式對2002/95/EC進行了補充,明確規定了六種有害物質的最大限量值。
ROHS實施的意義
RoHS指令提出意義在與配合WEEE指令提倡環保節約能源。
WEEE是《電子電氣產品的廢棄指令》(Waste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的英文縮寫。該指令由歐洲議會及理事會提出,歐盟成員國2005年8月13日起開始強制實施。其主要目的是預防廢棄物的產生,其次是為方便廢棄物進行再回收、再使用、再制造,減少資源浪費。
指令涵蓋了以下10類幾乎所有電子電氣設備。該指令旨在于使制造供貨商負擔起回收和再利用各自的電子電氣設備的財務責任。制造商、品牌廠商(含銷售自有品牌產品的零售商)、進口商和出口商都必須符合歐盟這些關于電子電氣設備的新要求。從2005年8月13日起歐盟各國對WEEE及其延伸指令2003/108/EC公布執行。針對10個新加入歐盟國家,可延長期限如下所述:
12個月:斯洛文尼亞(2004/312/EC);
24個月:捷克共和國、愛沙尼亞、匈牙利、拉托維亞、立陶宛和斯洛伐克(2004/312/EC);塞浦路斯、馬耳他和波蘭(2004*486/EC)
GS 與CE 的區別
GS |
CE |
自愿認證 non-compulsory |
強制性認證 Compulsory |
適用德國安全法規進行檢測 GS |
適用歐洲標準 (EN) 進行檢測 |
由經德國政府授權之第三方進行檢測并核發 GS 標志證書 |
在具備完整技術文件 ( 包含測試報告 ) 的前提下可自行宣告 CE |
必須繳年費 |
無須年費 |
每年必須進行工廠檢查 |
無須工廠檢查 |
由授權測試單位來核發 GS 標志,公信力及市場接受度高 |
工廠對產品符合性的自我宣告,公信力及市場接受程度低 |
適用范圍
CPR法規將適用于歐洲市場銷售流通的所有建筑產品,如:門窗、壁紙、建筑顏料、鋼纖維、土工、玻璃棉等保溫材料、地板、屋頂材料、瀝青混合料、石膏料、混凝料、水泥、管道、鋪地材料、下水道設備、門窗、玻璃、結構金屬產品、緊固件、防水材料、結構木料、交通信號指示、防火器材和加熱設備等,歐盟CPR法規除了六項基本性能要求以外還要求企業證明其生產的建筑產品在環境方面的可持續發展性信息。
該法規除了6項基本性能要求外,還要求企業證明其生產的建筑產品在環境方面的可持續發展性信息。不僅如此,新法規還在原來約束建筑產品制造商的基礎上,針對貿易商、進口商和分銷商等與建筑產品流通相關的環節做了全新的強制性要求,對進入歐盟的建筑產品提供統一的性能評價方法,通過使用共同的技術語言,確保所有建筑產品性能信息的可靠。
歐盟CE認證CPR法規對中國的影響
新法規意味著無論對于制造商,還是貿易商、進口商、分銷商而言,所受的限制也將會更為嚴格。這對進一步規范歐盟市場起到了相當大的作用。中國是建材大國,歐盟是我國建材的主要出口地之一。業內人士認為,這一法規的生效,將對中國出口歐盟的近百億美元建材產品迎來新挑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