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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住房檢測鑒定工作會議紀要
滬房安監檢[2016] 26 號
為了規范農村住房檢測鑒定相關工作,上海市房屋安全監察所召集各房屋檢測單位 技術負責人和技術骨干,就各類房屋檢測單位接收委托對農村住房開展檢測鑒定工作遇到的管理政策、技術標準、工作流程和矛盾糾紛等問題進行了討論和研究,形成了以下意見 :
一、農村住房檢測鑒定工作應符合《上海市農村村民住房建設管理辦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號)的有關精神和《關于農村危舊房屋檢測工作指導意見》(滬房檢【2010】55號〉的有關要求 。
二、鑒于農村住房檢測鑒定的基礎條件和檢測鑒定目的存在差異性,各房屋檢測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選用《農村住房危險性鑒定標準》( JGJ / T363-2014) 、房屋完損等級評定標準(試行)、《危險房屋鑒定標準》(JGJ125-2016)和《 既有村鎮住宅建筑安全性評定標準》(CECS:2012),但應該在檢測報告中具體明確依據的標準。
三、依據《上海市農村村民住房建設管理辦法》的規定,農村住房的新建 、改建、擴建和翻建等管理工作由區縣人民政府和鎮(鄉)人民政府來負責。房屋檢測單位接受委托之前,應要求委托人向鎮(鄉)人民政府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
四、各房屋檢測單位接受委托對農村住房進行檢測鑒定前,應與委托人簽訂書面合同;委托人向房屋檢測單位提供房屋產權證或農村基地使用證和身份證等相關房屋權屬、 村民身份證明,非產權人或非宅基地使用人還應提供權利人的委托書。
五、本市房屋檢測鑒定技術服務取費方式為市場化取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