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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38.3認證簡介
為確保航空運輸安全,并滿足客戶對含鋰電池貨物的運輸需求,根據國際航協《危險物品規則》的相關規定,
制定出可充電型鋰電池操作規范,即UN38.3(UNDOT)的測試。根據民航規章要求,航空公司和機場貨物收運部門
對鋰電池進行運輸文件審查,最重要的是每種型號的鋰電池UN38.3安全檢測報告。
鋰電池UN38.3報告可由民航指定的第三方檢測機構, 也可由具備檢測能力的電池生產廠家提供。如不能提供此項檢測報告,民航將禁止鋰電池進行航空運輸。
2016年2月22日,國際民航組織(ICAO)委員會已采納國際民航組織航行委員會的建議:批準修訂其技術指南中有關鋰電池運輸的規定。
新規定將于2016年4月1日正式實行。修改后的新規定包括:
荷電狀態限制: 鋰離子電池芯及電池的電荷載量(SOC)不得超過30%,包括Section II電池芯和電池。此項規定不適用于與設備包裝在一起或包含在設備內的電池。
包裹數量限制: 寄件人托運的每票貨件中SectionII包裹(僅指電池)不得超過一個。
集合包裝限制: 一個集合包裝內所含SectionII包裹不得超過一個(8個電池芯或2個電池組)。
電池單獨交運: 寄件人必須將鋰電池貨件(僅指電池)與其他貨件分開單獨交運。
UN38.3包裝要求
1、除非安裝在設備中(如安裝在手機、照相機、對講機、筆記本電腦等),電池及原電池必須單獨包裝以防短路,
并裝于堅固的外包裝內。
2、除非安裝在設備中,每個包裝件如果裝有超過 24個原電池或 12 個電池,必須還要滿足以下要求:
1)每個包裝件必須用標記說明內含鋰電池及包裝件破損時應采取的特殊措施。
2)每票貨必須有隨機文件來說明包裝件中裝有鋰電池及包裝件破損時應采取的特殊措施。
3)每個包裝件必須能承受任何取向的 1.2m 的跌落試驗, 而不損壞包裝件內的電池或元電池,
并沒有改變其中電池的位置以至電池與電池(或原電池與原電池)互相接觸、沒有電池自包裝件中漏出。
4)除非鋰電池安裝在設備中,否則每個包裝件的毛重不得超過 30kg。條件限制交運的鋰電池及鋰電池組如果符合
965、966、967是什么意思?
鋰電池運輸一般來說運輸方式分為965、966、967三種模式,
965模式:鋰電池運輸過程中按單獨運輸的形式進行運輸,也是比較常見的一種運輸模式。
966模式:鋰電池與設備一起進行運輸的方式,但是鋰電池與設備不接觸的,只是放在同一個包裝件里。
967模式:鋰電池內嵌于設備之上或內嵌設備里面,與設備屬于一體的方式來進行運輸
如下所有條件可按非限制性物品(非危險品)運輸。如果下述任一條件無法滿足,則應按 UN3090或 UN3091 的危險品收運要求操作.
UN38.3對鋰含量的限制
1、對于金屬鋰或鋰合金原電池,鋰含量不得超過 1g;對于鋰離子原電池鋰當量含量不超過 1.5g。
注:原電池亦稱做電池芯。
2、對于金屬鋰或鋰合金電池,鋰總含量不超過 2g,對于鋰離子電池鋰當量含量不超過 8g。
注:上述“鋰含量”是指鋰金屬或鋰合金電池的陽極上具有的金屬鋰的量。而對于鋰離子電池,
以克為單位的“鋰當量含量”的計算方法是以 0.3 乘以額定容量的安培小時。
例如:
某手機鋰離子電池的額定容量是800mah(800毫安小時),則其“鋰當量含量”為:0.3 X 0.8(
安培小時)=0.24克。
樣品數量
單電芯:18個電池 25個電芯
雙電芯:8個成品+25個電芯
UN38.3周期
12-15個工作日
UN38.3測試項目
T.1高度模擬試驗
在壓力≤11.6kPa,溫度20±5℃的條件下。
T.2熱測試
在75±2℃和-40±2℃的條件下進行高低溫沖擊試驗,在極限溫度中存放時間≥6h,高低溫轉換時間≤30min,沖擊10次,室溫(20±5℃)
存放24h,試驗總時間至少一周
T.3振動試驗
15min內從7Hz至200Hz完成一次往復對數掃頻正弦振動,3h內完成三維方向12次振動;
T.4沖擊試驗
150g、6ms或50g、11ms半正弦沖擊,每個安裝方向進行3次,總共18次;
T.5外短路試驗
在55±2℃、外電阻<0.1Ω條件下短路,短路時間持續到電池溫度回到55±2℃后1h。
T.6碰撞試驗
9.1kg重物自61±2.5cm高處落于放有15.8mm圓棒的電池上,檢測電池表面溫度。
T.7過充電試驗
在2倍的連續充電電流和2倍的充電電壓條件下,對電池過充24h。
T.8強制放電試驗
電池串連12V直流電源,以放電電流進行強制放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