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真不是您需要的服務?
電器安全要求
澳洲的電器安全合格評估,是由州/郡政府依據「1945 年電氣安全法」(Electrical Safety Act of 1945) 的統一互惠審批計劃管理。此計劃把電器產品分為兩大類:
1.須申報產品 ─ 須符合相關的澳洲安全標準,并需取得州/郡政府的認可證書 (Certificate of Approval)。
2.無須申報產品 ─ 可毋須認證直接售賣,但制造商須保證產品的電器安全符合澳洲標準AS/NZSEssential Safety Requirements for Low Voltage
Electrical Equipment); 亦可選擇向州/郡政府申請合適證書 (Certificate of Suitability)。
一、電磁兼容性要求
澳洲的電磁兼容性 (EMC) 符合計劃是依據1992 無線電通訊法 (Radio Communications ACT 1992) 所制訂,所涵蓋的產品范圍很廣,包括電動機驅動及發熱的電器產品、電動工具及類似產品、電燈及類似設備、電視接收器及音響設備、信息科技產品、工業科學及醫療用儀器設備、點燃引擎和弧焊設備等。該計劃根據產品產生電磁干擾的危險程度,將產品劃分為三類,第二及第三類產品必須附有 C-Tick 標記。但無論產品屬于哪一類別,均必須符合相關的 EMC 標準。
符合性類別 類別說明 符合性要求
第一類 對使用無線電頻譜的裝置只有輕微影響的產品,如:· 手動的開關或簡單的繼電器 · 無刷鼠籠型感應電動機 · 交流電源 / 電源變壓器 · 電阻 在產品上附加C-Tick 標記屬自愿性質,澳洲供貨商如選擇使用 C-Tick 標記,則需持有合格聲明書 (Declaration of Conformity) 及產品資料。
第二類 對使用無線電頻譜的裝置有較大影響的產品,如:· 微處理器或連時鐘的數碼裝置 · 整流器或滑環式電動機 · 弧焊設備 · 交換式電源供應器、光度調節器和電動機速度控制器 · 信息科技 (CISPR 22) 類別的電訊終端機設備 (自2003年11月7日起從第三類改為第二類) 強制要求在產品上附加C-Tick 標記,澳洲供貨商需持有合格紀錄,包括合格聲明書、產品資料及測試報告或技術結構檔案 (Technical Construction File)。
第三類 對使用無線電頻譜的裝置有嚴重影響的產品,如工業、科學及醫療用儀器設備第2 組 (CISPR 11)。 強制要求在產品上附加C-Tick 標記,澳洲供貨商需持有合格紀錄,包括合格聲明書、產品資料及認可的測試報告或技術結構檔案。
澳洲供貨商要先取得澳洲通訊及傳媒管理局 (Australian Communications and Media Authority) 的批準,才能使用 C-Tick 標記。如須同時符合電氣安全及電磁兼容性要求的產品,可使用 RCM 標記 (Regulatory Compliance Mark)。
電訊設備
在2001電訊卷標(消費性設備及消費性電纜產品)公告 (Telecommunications Labelling (Customer Equipment and Customer Cabling) Notice 2001) 中所規定的電訊產品,其澳洲供貨商必須確保有關產品符合公告內所指定的技術標準,并在產品上附加 A-Tick 標記,才把產品推出市場或接駁至電訊網絡。不符合標準的產品,必須附有不符合卷標及警告字眼。卷標公告根據產品對人身安全及電訊網絡或設施完整性的影響程度,將產品劃分為三類,對每類產品的符合性要求也有不同。另規定澳洲供貨商要先取得澳洲通訊及傳媒管理局的批準,才能使用 A-Tick 標記。
符合性類別 符合性要求
第一類 澳洲供貨商須持有合格聲明書 (Declaration of Conformity) 及產品資料。
第二類 澳洲供貨商須持有合格聲明書 (Declaration of Conformity) 、產品資料、測試報告及具有認證機構確認的合格證明。 第三類 澳洲供貨商須持有合格聲明書 (Declaration of Conformity) 、產品資料、認可測試機構 (Recognised Testing Authority, RTA) 簽發的測試報告及具有認證機構確認的合格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