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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在制定過程中充分考慮了汽車產業實施本標準的技術能力和可行性,同時考慮了國內相關機構依據本標準對汽車產品進行監督和檢驗的能力。標準中技術條款和要求與我國汽車回收利用技術政策和相關管理辦法盡量保持一致,也盡量靠近國際通行的技術法規,同時,在確定標準中的技術要求、技術指標和豁免期限時,充分考慮了我國經濟發展水平和汽車產業的生產水平、技術能力和產品現狀。
禁用物質的限值指標和在一定時期內豁免的汽車材料和零部件清單是在對國內汽車零部件產品進行抽檢和驗證的基礎上形成的。全國汽車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將根據我國汽車產業的發展狀況、汽車產品的技術進步、國家保護環境和人體健康的要求,適時對清單中的禁用物質的范圍、含量要求、豁免范圍和期限作出相應修改和調整。標準規定的實施時間以后銷售的汽車,其維修保養類配件須遵守與新車型所用配件相同的汽車禁用物質要求。規定的實施時間之前已獲公告或已進口銷售的汽車車型,維修保養時可以繼續使用原材質的備件,但鼓勵此類維修零部件等使用與新車型相同的材料。
汽車禁用物質要求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汽車整車及其零部件產品中禁止使用的物質。
本標準適用于在中國境內使用的汽車及其零部件產品。
2規范性引用文件
GB/T30512-2014
禁用物質的范圍
本標準中要求禁止使用的物質特指以下六種物質:
a)鉛或其化合物;
b)示或其化合物;
c)俑或其化合物;
d)六價倍;
e)多澳聯苯CPBBs);
0多澳聯苯醋CPBDEs)。
4.2禁用物質的含量限值
除附錄A中規定的在一定期限內豁免的汽車零部件和材料外,汽車及其零部件產品中每一均質材料中的鉛、最、六價銘、多澳聯苯CPBBs)、多澳二苯酷CPBDEs)的質量百分數不得超過0.1%,錨的質量百分數不得超過0.01%。
GB/T30512-2014
4.3對禁用物質的豁免要求
4.3.1豁免要求
根據中國當前汽車產品技術及使用材料的現狀,附錄A中規定了對禁用物質豁免的要求。附錄A中規定的汽車零部件和材料、范圍及豁免期限,將根據情況適時作出調整3豁免期限到期后,對汽車產品及零部件的再使用、再制造產品仍然給予豁免。
4.3.2其他豁免條件
對于附錄A中沒有列出的汽車零部件或材料,如果符合下列情況中的一種,汽車生產企業或進口商可提出產品對禁用物質的豁免申請:
a)產品中的禁用物質由于技術上的原因尚不能由其他物質或材料所替代;
b)禁用物質被禁用后將降低產品的安全性能;
c)禁用物質被禁用后將影響產品的正常使用和維護保養;
d)禁用物質被禁用后將顯著縮短產品的使用壽命;
e)禁用物質被禁用后將使產品的生產成本或銷售戚本顯著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