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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D于1997年5月29日通過,自1999年11月29日起生效,到2002年5月28日之前有30個月的適應寬限期,即產品可以選擇適用PED或各國原有的規定(但適用各國原有規定者只能在該國境內流通),從2002年5月29日起則各國原有的規定一律廢止,PED成為歐洲壓力設備的強制法規。壓力設備指令(Pressure Equipment Directive PED 2014/68/EU)是一項指令。凡是設計壓力超過0.5bar的設備,無論其壓力、容積為何,均須符合PED的規定。諸如滅火器、壓力表、閥件、安全閥、空氣柜、塔槽、管路、管件、蒸汽設備等裝載或輸送流體的設備都必須符合PED規定。
最大承受壓力高于0.5巴的壓力設備及組件。
"壓力設備"意指容器、管道、安全部件及壓力部件。
PED適用于歐洲經濟領域(European Economic Area EEA)各國,即歐盟15國(奧地利、比利時、丹麥、德國、希臘、西班牙、法國、愛爾蘭、意大利、盧森堡、荷蘭、葡萄牙、芬蘭、瑞典、英國),再加上歐洲自由貿易協議的會員國(冰島、列支敦士登、挪威)。
高于特定壓力/容積門檻的壓力設備和組件必須要:
l 具備安全性
l 符合設計、制造、和測試的基本安全要求
l 滿足適當的符合性評定程序
l 貼附CE標志及相關規定的標示
低于特定壓力/容積門檻的壓力設備和組件必須要:
l 具備安全性
l 依據完善的工程實務而設計、制造
l 貼附相關規定的標示(可以不必貼附CE標志)
PED范疇的所有承壓設備均必須強制性的滿足基本安全要求:
(1)設計:設計承壓設備時必須考慮與預期使用相關的所有因素,確保承壓設備在整個預期壽命內的安全。必須用綜合的方法加入相應的安全系數,針對所有相關的失效模式,考慮足夠的安全裕量。
對足夠強度的設計與計算方法,確保安全處理和操作,檢驗方法,排放和放空方法,腐蝕和其它化學侵蝕,磨損,充注和卸放,超出允許范圍時的保護,安全附件和外部火災提出了相應要求。
(2)永久性連接(焊接):必須由有資格的人員根據合適的工藝規程來完成。對于II、III和IV類承壓設備,工藝規程和人員必須由授權機構或成員國按第13章認可的第三方機構批準。
(3)無損檢測:承壓設備永久性連接(焊接)的無損檢測必須由有資格的人員執行。對于III類和IV類承壓設備,其無損檢測人員必須由成員國按第13章認可的第三方機構批準。
(4)最終評定;承壓設備必須通過目測評估和對相關文件檢查的最終檢驗。最終評定必須包括壓力試驗,試驗壓力必須符合規定數值。
(5)材料:制造承壓設備的材料必須勝任其預期的壽命。制造商必須在其技術文件中,說明采用以下形式之一材料規范的要點:1)采用符合歐洲協調標準的材料;2)采用按第11章,取得歐洲批準的承壓設備材料;3)采用進行專門評定的材料;對III類和IV類承壓設備,材料的專門評定必須由授權機構進行。
(6)定量要求:1)許用應力:如對包括正火(正火軋制)鋼在內的鐵素體鋼(不包括細晶粒鋼和特殊熱處理鋼),不得超過2/3計算溫度下的屈服極限和5/12的20℃下強度極限下限;2)接頭系數:對設備進行破壞性試驗和無損檢測證實所有接頭均無明顯缺陷時為1;對設備進行隨機無損檢測為0.85;對設備只進行外表檢查而不作無損檢測時為0.7;3)限壓裝置: 瞬時的壓力彼動必須保持在最大許用壓力的10%以內; 4)水壓試驗壓力:不得小于根據承壓設備服務中可能經受的最大載荷,考慮最大許用壓力和最大許用溫度相應乘以系數1.25或最大許用壓力乘以系數1.43,取兩者之大值; 5)材料特性:在不超過20℃且不超過最低預定操作溫度下作拉伸試驗,斷裂后其延伸率不小于14%,且其ISO夏比V形試樣的沖擊破壞能量不低于27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