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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4943.1-2011即是信息技術設備安全,通用要求GB 4943.1-2011定時采用了以下原則。這些原則不涉及設備的性能及功能特性。
為了設計出安全的設備.設計者必須了解安全要求的基本原則。
這些原則不能代替本部分的詳細要求。只是讓設計者了解這些要求所依據的原則。如果設備涉及的技術、材料或結構方式未明確規定,那么設備的設計應當至少達到本安全原則所述的安全等級。
設計者不僅要考慮設備的正常工作條件.還要考慮可能的故障條件以及隨之引起的故障,可預見的誤用以及諸如溫度、海拔、污染、濕度、電網電源的過電壓和通信網絡或電纜分配系統的過電壓等外界影響.還應當考慮由于制造誤差或在制造、運輸和正常使用中由于搬運、沖擊和震動引起的變形而可能發生的絕緣間距的減小.
在確定采用何種設計方案時.應當遵守以下的優先次序:
—如果可能,規定能消除、減小危險或對危險進行防護的設計原則;
—如果實行以上原則將削弱設備的功能,那么應當使用獨立于設備的保護措施,如人身保護設備 (本部分未作規定);
—如果上述方案和其他的措施均不切實可行,那么應當對殘留的危險采取標識和說明的措施。
GB 4943.1-2011范圍列舉如下:
數據和文件處理設備,個人計算機,直觀顯示裝置,數據預處理設備,數據終端設備,數據電路終接設備(例如:調制解調器),自動用戶交換機(PABXs),按鍵電話系統,電話機,傳真機,打字機,計算器,記帳和簿記機,現金出納機,銷售網點終端機,紙帶閱讀機和穿孔機,訂書機,復制機,復印機,消磁器,削鉛筆器,郵件處理機,文件銷毀機,磁帶卷繞機,電動文卷輸送機,聽寫設備,顯微照相辦公設備,貨幣處理機,電動繪圖機(坐標自記器),文件修整機(包括打孔機、切割機、分類機),文件整理機,郵資機和電傳打印機等。
符合本標準有關要求的設備就可以認為該設備能與生產控制設備、自動試驗設備、以及需要信息處理設備的類似系統配用。但是,本標準不包括設備的性能或功能特性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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