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真不是您需要的服務?
對于CCC認證有部分企業還不是很了解的,導致目前市場上面還是有的產品是沒有CCC認證的,那么對于沒有CCC認證產品是怎么解決這個問題,我談談探索采取退市、召回手段的可能性。
召回是指產品的生產商、銷售商或者進口商在其生產、銷售或進口的產口存在危及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的缺陷時,依法將該產品從市場上收回,予以銷毀或者免費對其進行修理或更換的制度。我國《產品質量法》對缺陷產品的管理沒有規定召回制度。2004年,國家質檢總局頒布了《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2007年,國務院令第503號第九條規定了召回制度。按照國務院的要求,國家質檢總局于2007年8月27日公布并正式實施了《食品召回管理規定》。2009年,《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正式確立了食品召回制度。
省局認為,工商部門在實際工作應把握以下四點: 1、召回產品的范圍可以參照國家質檢總局的解釋。2、產品召回制度針對的是產品缺陷(包括設計缺陷、指示性缺陷等),而非產品瑕疵。召回的不是所有的“不合格產品”,而是“缺陷產品”,即在產品設計上出現失誤或在生產線某環節出現問題,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及財產安全的產品。3、產品召回的程序一般分為主動召回和責令召回2種,前者是指生產商自行發現或者接到銷售商通知后發現其產品存在缺陷時,立即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已上市銷售的產品,采取補救、無害化處理、銷毀等措施,并將產品召回和處理情況及時報告縣級以上質量監督部門;后者是指縣級以上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發現生產商、銷售商未按規定召回或者停止經營時,可以責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經營。4、在實際操作中應注意:①產品召回的決定權一般在生產商;②對于食品召回,工商部門應當按《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2、3、四款的規定執行:一是發現食品經營者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立即責令停止經營,并督促其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并記錄停止經營和通知情況;二是食品生產者決定召回的,督促食品經營者按銷售臺帳記錄信息配合食品生產者組織召回;三是發現食品生產經營者被責令停止經營或者責令召回后仍不執行的,依據《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第1款第(十)項進行處罰。
關于退市,目前只有工商辦字[2007]176號文件中提到過,但是該規范性文件效力層次低,而且可操作性不強。因此也不適合采取上述手段進行監管。
限于自己的知識水平,無法對此問題作更深層次的法理分析,有待同仁們進1步研究。但個人認為,對銷售無CCC認證的《目錄》產品,在不抽檢的情況下,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或者采取責令退市、召回等手段,執法風險會很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