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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結構的加固設計使用年限,應怎樣確定?
1.結構加固后的使用年限,應由業主和設計單位共同商定。
2.當結構的加固材料中含有合成樹脂或其他聚合物成分時,其結構加固后的使用年限宜按30年考慮。當業主要求結構加固后的使用年限為50年時,其所使用的膠和聚合物的粘結性能,應通過耐長期應力作用能力的檢驗。
3.使用年限到期后,當重新進行的可靠性鑒定認為該結構工作正常,仍可繼續延長其使用年限。
4.對使用膠粘方法或摻有聚合物材料加固的結構、構件,尚應定期檢查其工作狀態,檢查的時間間隔可由設計單位確定,但次檢查時間不應遲于10年。
5.當為局部加固時,應考慮原建筑物剩余設計使用年限對結構加固后設計使用年限的影響。
設計應明確結構加固后的用途。在結構加固設計使用年限內,未經技術鑒定或設計許可,不得改變加固后結構的用途和使用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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