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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危險性鑒定程序
1 受理委托:根據委托人要求,確定房屋危險性鑒定內容和范圍;
2 初始調查:收集調查和分析房屋原始資料,并進行現場查勘;
3 場地危險性鑒定:收集調查和分析房屋所處場地地質情況,進行危險性鑒定;
4 檢查檢測:對房屋現狀進行現場檢測,必要時,宜采用儀器量測和進行結構驗算;
5 鑒定評級:對調查、查勘、檢測、驗算的數據資料進行全面分析,綜合評定,確定其危險等級,包括定性與定量鑒定;
6 處理建議:對被鑒定的房屋,提出原則性的處理建議;
7 出具報告:報告式樣應符合本導則附錄的規定。
二、評定方法
3.2.1 房屋危險性場地鑒定:按房屋所處場地,評定其是否為危險場地。
3.2.2 房屋危險性定性評定:在現場查勘的基礎上,根據房屋損害情況進行綜合評定,房屋危險性等級可分為A、B、C、D四個等級。
3.2.3 房屋危險性定量鑒定:采用綜合評定,綜合評定應按三層次進行:第一層次應為構件危險性鑒定,其等級評定可為危險構件(Td)和非危險構件(Fd)兩類;第二層次應為房屋組成部分危險性鑒定,其等級可分為a、b、c、d四等級;第三層次應為房屋危險性鑒定,其等級可分為A、B、C、D四等級。
3.3 等級劃分
3.3.1 房屋可分為地基基礎、上部承重結構和圍護結構三個組成部分。
3.3.2 房屋各組成部分危險性鑒定,應按下列等級劃分:
1 a級:無危險點;
2 b級:有危險點;
3 c級:局部危險;
4 d級:整體危險。
3.3.3 房屋危險性鑒定,應按下列等級劃分:
1 A級:結構能滿足正常使用要求,未發現危險點,房屋結構安全。
2 B級:結構基本滿足正常使用要求,個別結構構件處于危險狀態,但不影響主體結構安全,基本滿足正常使用要求。
3 C級:部分承重結構不能滿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現險情,構成局部危房。
4 D級:承重結構已不能滿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體出現險情,構成整幢危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