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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學品物理危險性鑒定與分類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0號,以下簡稱《辦法》)已經2013年6月24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管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并于2013年7月10日公布,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該辦法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制定,對危險特性尚未確定的化學品的物理危險性鑒定與分類給出指導意見,規范化學品物理危險性鑒定與分類工作。辦法所稱化學品,是指各類單質、化合物及其混合物。化學品物理危險性鑒定,是指依據有關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進行測試、判定,確定化學品的燃燒、爆炸、腐蝕、助燃、自反應和遇水反應等危險特性。
鑒定內容
化學品物理危險性鑒定的內容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對16類物理危險種類進行鑒定所需要測試的參數或指標;二是與物理危險性分類相關的理化特性、化學穩定性及反應性等參數或指標,見下表:
化學品物理危險性的分類
對化學品進行分類按照GHS制度(全球化學品統一分類和標簽協調制度)的要求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