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真不是您需要的服務?
本標準考慮鋰離子電池和電池組的最基本的安全要求以及提供對人身和財產(chǎn)的安全保護,而不涉及性能和功能特性。
本標準適應范圍:
本標準適用于便攜式電子產(chǎn)品用的鋰離子電池和電池組,如筆記本電腦,PDA,手機,無線電話,藍牙耳機,對講機,便攜式電視機,便攜式DVD播放器,MP3/MP4播放器,照相機,攝像機,錄音筆,電子導航器,數(shù)碼相框,游戲機,電子書等。
容量測試:
電池樣品的實際容量應大于或等于其額定容量,否則不能作為型式試驗的典型樣品。
電池先按照規(guī)定的充電程序充滿電,擱置10MIN,再按照規(guī)定的放電程序放電,放電時所提供的容量即為電池的實際容量。
樣品預處理:
電池按照規(guī)定的充放電程序進行兩個充放電循環(huán),充放電程序之間擱置10MIN。
常溫外部短路:
將電池按照規(guī)定的試驗方法充滿電后,放置在20度正負5度的環(huán)境中,等電池溫度達到20度正負5度后,再放置30MIN。然后用導線連接電池正負極端,并確保全部外部電組為80m 20m。試驗過程中監(jiān)測電池溫度變化,當出現(xiàn)以下兩種情形之一時,試驗終止:
a)電池溫度下降到比峰值低20%;
b) 短接時間達到20h。
電池應不起火、不爆炸,最高溫度不超過150度。
高溫外部短路:
將電池按照規(guī)定的試驗方法充滿電后,放置在55度正負5度的環(huán)境中,等電池溫度達到55度正負5度后,再放置30MIN。然后用導線連接電池正負極端,并確保全部外部電組為80m 20m。試驗過程中監(jiān)測電池溫度變化,當出現(xiàn)以下兩種情形之一時,試驗終止:
a)電池溫度下降到比峰值低20%;
b) 短接時間達到20h。
電池應不起火、不爆炸,最高溫度不超過150度。
過充電:
將電池按照規(guī)定的試驗方法放完電后,先用3CA及制造商推薦充電電流的3倍中較大值恒流充電至下表的試驗電壓,然后用該試驗電壓恒壓充電。
對于其他材料體系用的電池的試驗電壓至少應為4.6V。試驗過程中監(jiān)測電池溫度變化,當出現(xiàn)以下兩種情形之一時,試驗終止:
a)電池持續(xù)充電時間達到7h及制造商定義充電時間中較大值;
b) 電池溫度下降到比峰值低20%。
電池應不起火、不爆炸。
強制放電:
將電池按照規(guī)定的試驗方法放完電后,以1CA電流反向充電90MIN.
電池應不起火、不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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