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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職業病防治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必須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并定期對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由依法設立的取得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資質認證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
檢測標準
《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Z 1-2010
《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GBZ 2-2007
《工作場所空氣中有害物質監測的采樣規范》GBZ 159-2004
《工作場所空氣有毒物質測定》GBZ/T 160-2004(2007)
《工作場所物理因素測量》GBZ/T 189-2007
《工作場所空氣中粉塵測定》GBZ/T 192-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