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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是軟體家具材料阻燃性能的檢測規程(點燃香煙火源) EN 1021-1:2006其中一部分。
1.概述
適用于以點燃香煙作為火源對軟體家具材料的阻燃性能試驗。
1.1適用范圍:
本規程規定了評估軟體家具材料組合對于燜燒香煙阻燃性的測試方法。
本試驗僅測量送檢軟體家具材料組合對于燜燒香煙的阻燃性,而不能測量成品或部分材料的防火性。本試驗結果對于成品的阻燃性僅給予說明而不是保證。
1.2定義
1.2.1進行性悶燒progressive
放熱的氧化反應,沒有火焰伴隨發生,即獨立火源自行蔓延。也有可能沒有白熱現象。
1.2.2火焰flaming
發光的氣相燃燒。
1.2.3外層覆蓋物outer cover
軟體家具的最外層。
1.2.4內層覆蓋物inner cover
位于外層覆蓋物與填充料之間的薄層材料,如果該薄層材料的厚度大于2mm則歸類至填充料。
1.2.5軟體家具的主體材料,包覆于外層覆蓋物和內層覆蓋物之內,可由多種材料或各種厚度大于2mm的薄層材料構成。
1.3原理:使悶燒的香煙作用于座(靠)墊材料試塊。試塊安裝按照典型的座墊和靠墊(或座墊和推扶手)的組合方式制成,該試驗方法僅測試整體試塊(包括表皮、襯里、填充物等材料)在測試柜架上的著火性。試驗結果不適用于評價整體試塊中的單一材料。。
2.設備和材料
2.1測試架:不銹鋼測試架,它包括兩個矩形框,用鉸鏈聯結在一起,并能以垂直角度固定。框用25mm×3mm鋼條形制成,中間牢固地裝一塊鋼網平臺,該網比框頂邊低6mm±1mm(網眼大小15~150mm2)。背框內部寬和高為450mm±2mm×300mm±2mm,座框內部的寬和深為450mm±2mm×150mm±2mm。鋼網平臺四周包邊對鋼網起保護和增強作用。框的側邊應延伸超過底(后)邊以便鉆鉸鏈孔,側邊延伸同時形成后腿。鉸鏈軸為10mm鋼軸,軸線距各框底(后)邊22.5mm±0.5mm。利用穿過各框兩組后腿的螺栓或插銷,可以把兩框固定成直角。兩前腿焊接斜跨坐框兩前角。腿的高度以使坐框底距支撐面50mm為宜。測試框架置于隔離區內,測試應在基本自由通風的環境下進行,以便有適當的空氣供應,同時可以把儀器周圍的煙排除。
2.2測試室:測試環境應是一個大于20m3的空間(這將包含測試所需的適量氧氣),或者小一點的、空氣流通的空間,進排氣系統應使在柜架位置的空氣流速為0.02~0.2m/s,這樣即可提供適量氧氣又不至于干撓燃燒行為。
2.3計時器:計時器量程不小于1h,精度為1s;
2.4測試香煙
香煙為圓柱形、兩端無附加物并符合下列要求:
---長度:68mm±2mm;
---直徑:8mm±0.5mm;
---質量:0.95g±0.1g。
悶燒速率(8±2)min/40mm,測試方法如下:
在香煙上距將點燃一端10mm和50mm處做記號,香煙按8.1要求預處理,按10.2要求點燃,然后將未燃燒的一端插在一水平針上固定,插入深度不超過13mm,環境空氣流速小于0.2m/s。記錄悶燒從10mm標記至50mm標記的時間;
2.5抽風柜,用于抽排燃燒產生的煙霧,有毒氣體;
3.試樣準備及預處理
3.1洗滌處理:所有經阻燃處理或不能確定是否經阻燃處理的外層覆蓋物、內層覆蓋物必須進行浸泡和干燥程序;浸泡和干燥程序見附錄1.
3.2試樣制作
測試材料組合包括表皮、填充物以及襯里等在實際組合中可能應用的其他組分。
注:水平和垂直試塊的材料組合可能相同。
3.2.1表層覆蓋物和內層覆蓋物(襯里)
表層覆蓋物和內層覆蓋物按800+100mmx650+100mm尺寸剪切。長邊應平行于覆蓋物材料加工長度方向。
3.2.2填充物
每次測試需兩塊試塊,按以下尺寸(mm)進行切割:
a)450±5x300±5x75±2(厚);
b)450±5x150±5mmx75mm±2mm(厚)。
某些座(靠)墊可能是多層結構,各層材料可能是氈、棉胎或各種泡沫。如果其總厚度超過75mm,應取組合墊的上75mm重新制做,但要避免上部各層不能連續覆蓋或包裹組合墊的邊緣。
如果填充厚度小于75mm,應加一層底材以把厚度增至要求厚度。
一些松散填充材料(如碎泡沫、羽絨)也可用這種測試方法評估。在這種情況下,松散填充物在表皮材料下被重新制成75mm厚試塊,其密度應為實際座(靠)墊中的填充密度。如有必要,在測試柜架的鋼網上放一層細格柵材料或多孔透氣織物以保持填充材料。
如果使用襯里(或亞麻布)包裹松散填充物,可以用襯里材料制做兩個袋子,和實際麻(靠)墊一樣適度填充,其外形尺寸遵照前面規定。
此方法不適合也不能用于在試驗過程中松散填充物流出的試塊。
3.3調濕處理:發泡材料生產后至少經過72小時的放置后才能進行測試,燃燒測試前所有材料應放入溫度23±2℃、相對濕度小于50±5%的恒溫恒濕室調濕最少24小時。
4.測試操作程序
4.1試樣安裝
4.1.1打開測試柜架,把表皮和襯里(如果有)在鉸鏈軸下繞過。
4.1.2把填充物置于表皮下,并把它們安裝在框內。
4.1.3表皮在框內允許重疊20mm,從頂、底和兩邊用夾子把表皮繃緊。
注:上述做法會使表皮產生一定張力,如果將柜架折疊將座(靠)墊部分壓縮會使操作容易些。
4.1.4確認表皮夾牢并平滑繃緊后,用螺栓或插銷將柜架固定成直角。
4.2火源
4.2.1點著一支香煙并抽氣,直到煙頭明亮為止。這一過程香煙消耗不少于5mm并不大于8mm。
4.2.2香煙沿水平和垂直試塊的交線放置,離最近的邊緣或上次試驗留下的痕跡不少于50mm,同時開始計時。
4.2.3觀察燃燒進程,并記錄在內部和(或)表層的進行性悶燒或火焰燃燒的證據。
注:悶燒的檢測可能是困難的,而通過觀察在距香煙一定距離的某些點出現煙霧而檢測悶燒相對容易些。最容易觀測煙霧的方法是用一面鏡子向下看升起的煙柱。
4.2.4如果在放置香煙1h內觀察到進行性悶燒或火焰),對試塊組滅火并記錄結果。在這種情況下可中斷試驗并完成檢驗報告。
如果在1h內未觀察到悶燒或火焰,或者香煙不能燒完全長,記錄結果,然后換一支香煙重復試驗,新試驗位置距試驗損傷區距離不小于50mm。如果重復試驗仍未觀察到進行性悶燒或火焰,記錄結果,然后進行最終檢查。
注:重復試驗也可以和第一個試驗同時進行。
4.3最后檢查
4.3.1測量試塊的損傷程度(長、寬、深的最大值),精確到毫米。
4.3.2在外面完全檢查到內部的進行性悶燒有一定困難,因此,在試塊上的試驗程序結束后,應立刻拆開并檢查試塊內部是否有進行性悶燒。如果有,對試塊組滅火,記下結果。考慮到安全因素,在放置試驗柜架并無人看管前要保證所有進行性悶燒已停止。
5.測試結果
判定并記錄測試是否出現進行性悶燒或火焰燃燒
5.1進行性悶燒
本規程將下列任何一種現象定義為進行性悶燒:
a) 試塊的悶燒逐步升級以至繼續試驗將危及安全而需采取滅火措施;
b) 試塊在試驗過程中悶燒至基本耗盡;
c) 試塊悶燒達到上或下扉邊、任何一側邊,或垂直燒穿;
d) 在試驗結束時,試塊上距燃燒點除向上外任何方向燒焦(不僅變色)100mm以上。
注:實際上,會發現不同材料有明顯的區別,有些材料在燃燒源影響下會燒焦,但不蔓延(非進行性悶燒),而另一些材料的悶燒會不斷升級和蔓延(進行性悶燒)。
5.2火焰燃燒
在規程將下列任何一種現象定義為火焰燃燒:
a) 試塊的燃燒逐步升級以至繼續試驗將危及安全而需要采取滅火措施;
b) 在試驗過程中試塊燃燒至基本耗盡;
c) 在試驗過程中火焰前沿達到下扉邊、任何一側邊或垂直燒穿。
6.合格評定
座(靠)墊材料用本規程規定的方法測試時,應不產生進行性悶燒和火焰燃燒,否則判定不合格。
附錄1
水浸泡程序
1.溶液
1.1水:硬度要求8dH~10dH的水。
如果水的硬度大于10dH,則應加入去離子水直至其硬度符合8dH~10dH要求。每升水加入去離子水的量:L=(D-9)/9 升。
如果水的硬度小于8dH則應加入以下2種溶液之一,以提高水的硬度。
溶液1:氯化鈣溶液,3.91克CaCl2·6H2O溶于1升去離子水或蒸餾水。
溶液2:炭酸氫鈉溶液,3.00克NaHCO3溶于1升< bo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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