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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2012]第51號)第二十六條規定:“建設項目試運行期間,建設單位應當對職業病防護設施運行的情況和工作場所的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監測,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廣州安康檢測技術有限公司)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建設項目沒有進行試運行的,應當在其完工后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廣州安康檢測技術有限公司)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建設單位應當為評價活動提供符合檢測、評價標準和要求的受檢場所、設備和設施。”
第三十三條規定:“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后未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同意或者驗收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服務對象】
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
【法律規范】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2011】第52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塵肺病防治條例》國發【1987】第105號
《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國務院令【2002】第352號
《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評價規范》衛生部衛法監發【2002】63號
《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衛生部衛法監發【2002】63號
《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2012】第47號
《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辦法》國際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2012】第48號
《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2012】第49號
《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2012】第51號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公布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風險分類管理目錄(2012年版)的通知》安監總安健【2012】73號
【相關標準】
GBZ 1《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
GBZ 2.1《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第1部分:化學有害因素》
GBZ 2.2《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
GBZ 158《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
GBZ 159《工作場所空氣中有毒物質監測的采樣規范》
GBZ 188《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
GBZ/T 197《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技術導則》
GB 18083《工業企業衛生防護距離標準》
GB 50019《采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范》
GB/T 50033《建筑采光設計標準》
GB 50034《建筑照明設計標準》
GB/T 5700《照明測量方法》
GB 50187《工業企業總平面設計規范》